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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法[2006]17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闽政法[2006]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体育局
执法依据:共10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行政法规2件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由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部门规章5件

(1)《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3)《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4)《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国家体委令第19号)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5)《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闽政(1991)43号)第五条: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二、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称:福建省体育总会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委托福建省体育总会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管理的通知》(闽民社[1995]287号):凡申请新成立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团体,由福建省体育总会提出审查意见,再报省民政厅批准。

(二)部门规章1件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福建省体育总会进行管理的通知》:凡申请成立新的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福建省体育总会提出审批意见,再报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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