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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1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06-07-10
  • 【生效日期】2006-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1号

卫生部公告2006年第11号




当前正值盛夏,游泳场馆陆续对社会开放。作为季节性人群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游泳场馆夏秋季传染性疾病暴发的危险性增加。为防止游泳场馆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特公告如下:
一、游泳场馆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制度,经营单位要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游泳场馆主管部门要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卫生状况经常性检查;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游泳场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设置卫生设施,坚持清洁、消毒、检测,保证卫生条件;要落实健康危害事故应对措施,明确责任,发生事故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游泳场馆卫生监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找本地区游泳场馆卫生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高场馆卫生监管水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我部制定的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当地游泳场馆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游泳场馆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曝光严重健康危害案件,我部近期将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游泳场馆管理经营单位和游泳者的卫生指导,增强全社会遵法守法和卫生意识。
三、游泳者要提高卫生防护意识,认真遵守游泳场馆管理规定。患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时,不要到公共游泳场馆游泳,防止疾病传播;遵守场馆卫生设置使用规定,不在游泳区域洗浴、吐痰、便溺,自觉防止场所污染,保持游泳用水清洁卫生;不到无卫生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场所游泳,积极监督场馆卫生状况,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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