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58号
- 【发布日期】2004-08-26
- 【生效日期】2004-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2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治总体工作部署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门《通知》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在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把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与法制建设、制度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下移监管重心,规范我市建材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我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等建材产品出现反弹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钢管、扣件、电线、电缆、电器开关及插座、涂料等建材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建材产品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假冒伪劣建材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入建设工地的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使建材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市场监管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质量纠纷和用户投诉明显减少,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得到有力保障。
三、工作重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清理、取缔所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责令其拆除相应供电设施;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消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关停并转钢铁、水泥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责令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厉查处建材生产、销售、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以及利用广告等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三)大力整治区域性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对建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突出和相对集中的区域,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集中整治。一是取缔一批无证无照,不具备产品质量保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淘汰生产工艺的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及窝点;二是关停并转一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三是帮助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当前,要把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劣质电线、电缆、劣质电器开关插座、劣质涂料和劣质人造板等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
(四)认真治理整顿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建材市场。各区县质监局要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建材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建材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经营者,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行为比较严重的市场实行停业整顿,并予以曝光;对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和窝点进行严格检查,断源截流,挖点端窝,确保假冒伪劣建材不流入市场。
(五)着力查处建设工地和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要与建筑市场的整顿规范紧密结合,重点查处下列行为:一是建筑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钢管、扣件和设备的行为;二是建筑企业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见证取样规定,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的行为;三是使用有害物质超过限量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建筑工地。
(六)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监督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建材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3C认证、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措施;对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信息档案,加强建材市场商品质量强制检验、计量检定、质量咨询及技术服务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中的建材和周转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建材进场验收和验证取样抽验制度,以及周转材料的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及报废制度,确保所用建材质量合格,确保按标准施工。
(七)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一是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违法活动;二是加强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的工作,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充分发挥建材、装饰装修、建筑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八)加强宣传、营造声势。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开展情况。一是对违法行为突出的大案要案及各种干扰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坚决予以曝光;二是公布建材产品质量抽查信息,引导消费;三是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报道。
四、时间安排
此次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区县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摸清本地区建材市场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同时制订出具体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于8月底前报市质监局。
(二)全面整治阶段。从9月初到11月底,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各类专项执法行动。
(三)检查总结阶段。从11月底至12月10日,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五、职责分工
(一)质监部门统一协调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督办工作,收集、整理、上报专项整治的信息。在人造板生产、销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整治,重点查处拒不执行装饰装修材料10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对其他区域性、成规模的制售伪劣建材问题,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集中整治。
(二)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妨碍公务违法犯罪活动。
(四)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察。
(五)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工程中违法违规采购和租赁不合格钢管、扣件等问题,组织建筑工地的专项执法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在市场上经销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适时组织对建材市场的各类商品抽查检测,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
(八)电力部门主要负责对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专门生产地条钢及其制品、落后小立窑水泥等假冒伪劣建材的企业停止供电。
(九)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批发市场综合管理,协调推进建材批发市场建立管理制度及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成立工作机构。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有关执法部门的打假责任考核标准,要把责任追究作为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明确全市的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整顿办统一领导下,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天津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质监局承担日常工作。此次活动以区县为主,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本地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依法行政,又要着力建设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建材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和整治的整体效能,避免出现监管上的死角或漏洞。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进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挂牌督办的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建材的违法分子。对在整治工作中执法不力、听之任之、工作松懈的,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等执法腐败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在整治工作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保护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察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在开展工作前,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组织警力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一是健全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禁用废旧物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三是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重视内部管理,建立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质监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及时地做好本地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专人,按时、按要求向市质监局报送工作情况。从2004年8月底开始至2004年12月20日前,共分3次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即2004年8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方案及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2004年9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2004年12月2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天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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