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新乡市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6〕113号
- 【发布日期】2006-07-12
- 【生效日期】200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新乡市“十一五”法治建设规划
新乡市“十一五”法治建设规划
(新政办〔2006〕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十一五”法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新乡市“十一五”法治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坚持执政为民,推进本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要精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基本目标:经过五年的努力,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初步形成,政府信息更加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监督效果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完善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将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制定规则、强化监管和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2007年修订完善《新乡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中介机构制度建设的文件,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行业管理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2007年出台《新乡市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防止和克服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2.继续深化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2006年底前出台《新乡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2006年底前研究制定新乡市理顺市、县(市)、区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县级管理权限,合理划分市、县职能,促进县(市)、区域经济发展。按照合理分类、区别对待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管理类、中介服务类、社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四种类型,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力争到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
3.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2006年研究并出台《新乡市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力,力争2007年底前建立集中统一、公开透明、保障有力的公共财政体制。
4.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项目及其办事环节,规范事项运作程序。全面推进行政许可、行政服务项目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在行政许可机关设立行政服务科,成建制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公。依法拓展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承诺、首接联办、并联审批、告知承诺、代办监管和集中年检年审等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工作运行机制,力争五年内建立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政务服务体制。
5.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府信用建设。2007年出台《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完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许可事项听证公示制度以及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公民旁听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扩大公民对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2007年出台《新乡市信用建设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公众评议政府部门信用制度,加强政府采购、行政合同、政府承诺等方面的信用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6.完善政府工作规则,建立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完善政府决策规划、决策程序及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定《新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凡涉及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须先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7.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扩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书面征求意见或听证、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等配套制度。按照“立、改、废”并重的原则,2007年出台《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价办法》,由实施机关和法制机构定期对规范性及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文件的保留、修改和废止,确保政府文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上级政策变化。
(三)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审核公告制度。继续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9.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办法,对执法人员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切实保证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10.严格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审核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法制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继续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重大行政决定法律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及调查与处理决定相分离制度,探索建立自由裁量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科学制定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将法定时限分解到受理、调查、告知、申辩、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把保证公民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救济权等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力争三年内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
12.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和社会监督。2006年出台《新乡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便民申请制度、复议案卷公开查阅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审理的各项规则,完善行政复议监督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便民利民功能。2007年底前,探索建立广大群众参与的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制度,通过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建立对媒体曝光违法行政案件的政府法制机构督查处理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行政机关监督的作用。
(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13.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办案人员责任制,通畅信访渠道,明确界定各部门在信访问题产生和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制度、工作考核考评制度,把信访工作情况纳入对公务员的考核范围;推行信访工作督查专员制度、疑难问题听证制度等;建立联动处置违法行为机制,维护信访秩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接访地址、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尽快建立信访工作信息中心,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2006年底前要初步建立信访工作高效、长效机制。14.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重视并充分发挥和解、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衔接,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2006年底前,要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就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5.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同时也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及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把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建立长效学法用法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16.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政府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规划和督导。要把政府法治建设工作的成效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把政府法治建设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17.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抓紧认真解决当前部分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一些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设置形式、级别、编制人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政府法治建设任务相适应。
18.加强对政府法治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法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或意见,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划及制定实施年度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也要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市政府将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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