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73号
- 【发布日期】2004-09-06
- 【生效日期】2004-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赴港澳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赴港澳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4]1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赴港澳事项的审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审批及相关事项
(一)我省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的报批,由派遣单位提出申请,送省外经贸厅审核后,报省外办审批。省外办在征得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出具赴港澳任务批件,并签发港澳通行证及工作签注。厦门市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的报批由厦门市贸发局审核、厦门市外办审批。厦门市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的办证工作由厦门市外办负责。
(二)港澳中资企业内派人员编制的核定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即由派遣单位自行确定内派人员编制,报省外经贸厅和省外办备案。厦门市在港澳设立中资企业内派人员编制由派遣单位自行确定,报厦门市贸发局和厦门市外办备案。
(三)常驻港澳人员选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得降低标准或变相派出。派往港澳工作的应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港澳缺乏的技术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担任中资企业的领导职务。
(四)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在港澳工作期间工作签注的延期,仍由中央驻香港或澳门联络办出具介绍信,通过外交部驻港或驻澳公署办理。
二、我省赴港澳从事雇佣工作和培训事项的审批,调整为由公安部门按照因私渠道办理。由港澳雇主或授训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区入境事务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凭香港、澳门特区签发的进入许可到内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赴港澳手续。
三、我省赴港澳从事劳务工作以及赴澳门任教、合作研究事项的审批,调整为由公安部门按照因私渠道办理。
四、企业人员一年期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事项不再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调整为由省外办、福州市外办或厦门市外办审核或审批,并签发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五、我省有关人员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的仍需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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