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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武汉举办演唱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6〕1622号
  • 【发布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06-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武汉举办演唱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武汉举办演唱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6〕1622号)




湖北省文化厅:
你厅鄂文化办[2006]16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湖北省演出中心邀请新加坡海蝶音乐私人有限公司歌手林俊杰,于2006年9月16日到湖北武汉举办个人演唱会。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确保演员准时到场以及现场秩序安全。
请你厅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演出1日前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安全合格证明。
此复。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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