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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81号
  • 【发布日期】2004-09-17
  • 【生效日期】2004-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进一步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

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办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学生本人要及时向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经办银行确定

按照“四定”“三考核”政策已经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可以继续保持原有合作关系;目前还没有达成协议,学校无法在新学年开学1个月内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由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我省名称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同)或有关机构组织进行招投标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贷款额度安排

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及第二学位在校生总数20%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各校(含市属)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及需求预测进行测算,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年度贷款需求额度,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经济困难学生及还款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有关部门确定下达。

(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省、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管理财政安排的财政贴息等专项资金;定期按规定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信息。

普通高校在省、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按照协议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要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和所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一) 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二) 公安机关负责优先安排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三)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信息按学校隶属关系提供给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建立违约学生信息收集与通报制度。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银行和学校共同提供名单报经所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五)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对于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的省属高校,风险补偿办法由银校双方协商后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同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所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今年先组织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设区市所属高校参照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以及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机构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普通高校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一位校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五、加快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各地区要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确保贫困家庭新生顺利入学。各地区要适当增加财政贴息支持,提高金融机构扩大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教育、财政和银行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做好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此前下发文件有关政策和意见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以及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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