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6〕105号
- 【发布日期】2006-09-11
- 【生效日期】2006-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及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及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的通知
(环办〔200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同时配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选择重点行业,开展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及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和调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和调查工作,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通过试点和调查工作,掌握本辖区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现状,为全面开展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积累经验,为加强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的监督管理奠定基础。同时促进工业企业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意识,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各项制度,从源头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
二、各地要按照试点和调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试点工作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控制机构牵头、环境监察机构配合、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协助。
试点和调查工作结束后,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纳入现行的申报登记管理体系。
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依照《固体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我局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试点和调查工作。请将此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于2006年9月2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钟斌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100035
电话:(010)66556256
传真:(010)66556252
电子邮件: gutichu@vip.sina.cn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环监局 杨子江
联系电话:(010)66556437
传真:(010)66556438
附件: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及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实施方案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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