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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498号
  • 【发布日期】2006-09-12
  • 【生效日期】2006-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6]498号)




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
为加强川江滚装码头车辆装载安全管理,落实滚装车辆在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滚装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停车场的管理
港口滚装码头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负责港口滚装码头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港口经营人应设立必要的停车场地和设施。停车场的大小、区域划分以及设施的配置应满足滚装车辆查验和候船的需求;在港口滚装码头区域设立明显的交通通行标识标志,并对进入港口码头区域的滚装车辆实行严格的管制。
二、严格滚装车辆危险货物安全检查和称重检查
对滚装车辆一律实行登记填表,港口经营人负责敦促车辆驾驶员据实填报《车辆装载货物、重量、尺寸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车辆乘船承诺书》(附件2)的相关内容,并妥善保存。
港口经营人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危险货物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对滚装车辆进行危险货物的安全检查,按照《车辆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3)要求,如实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由安检人员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对经检查发现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的车辆,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该车辆进入候船停车区,更不得安排装船;同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并将装载或夹带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信息通报其他相关港口经营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设立车辆夹带危险货物举报电话,在港口码头、车场等显著位置张贴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港口经营人应予以配合。
对滚装车辆必须实行严格的称重制度。港口经营人应配备满足称重计量要求的地秤,对所有滚装车辆进行称重和尺寸丈量,按《车辆装载货物、重量、尺寸情况登记表》(附件1)的要求如实做好记录,并分别由过磅员和丈量员签字确认、存档保存。
三、规范船舶车辆的配载
经危险货物安全检查、称重后,符合装船条件的车辆,港口经营人应按船舶运输经营人提交的船舶《车辆安全装载手册》,向船舶承运人提交拟配载车辆清单及称重记录。
船舶承运人根据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拟配载车辆清单及称重记录,合理编制船舶车辆积载图,提交港口经营人。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船舶制定的船舶车辆积载图,配合船舶承运人指挥滚装车辆上船。对无称重记录或称重重量超过船舶单车承载能力的车辆,不得安排进入候船停车区,更不得安排装船。
四、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
海事机构要根据船舶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场监管的相关要求,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对载有无称重记录或称重重量超过船舶单车承载能力的车辆以及未按规定留足消防通道的船舶,一律不得签证放行。
公安部门要加强港口治安管理,配合港口经营人加强危险货物的检查,维护港口正常生产秩序。
各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船舶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的监管,敦促经营人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川江滚装车辆港口装卸和船舶运输安全。
附件1.《车辆货物、重量、车辆尺寸情况登记表》
2.《车辆乘船承诺书》
3.《车辆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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