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494号
- 【发布日期】2006-11-13
- 【生效日期】2006-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通知
(闽政文[2006]4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现将《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各地应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加大环保工作的督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各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福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福州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福州、福清、长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闽江、敖江(福州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龙江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7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福州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西湖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福州青口汽车城生态工业园区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完成闽清陶瓷企业污染治理达标工作。
4.福州市污水处理率达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福清、长乐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福州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并通过复查。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6年底,编制完成敖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福州建成区内6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13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福清、长乐、闽侯、罗源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福州市级和福清、长乐的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各县(区)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长乐、闽清、闽侯、连江、罗源、马尾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厦门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厦门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厦门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45%以上。
3.员当湖水质达到海水四类水质标准。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10年底,完成坂头水库上游许庄村的搬迁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鼓浪屿循环经济实验区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管网;实施石胃头、杏林、集美、海沧及同安等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改造、尾水回用及排放达标改造工程。
5.2008年底,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并通过复查。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全市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区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全面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或生态型“零排放”工作。
3.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城市建成区内6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4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建成坂头水库、汀溪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对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5.2008年底,厦门市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漳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漳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漳州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漳州、龙海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九龙江(漳州段)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漳州市区内河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2007年底,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漳州、龙海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漳州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2006年底,漳州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漳州建成区内6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11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2007年之前,漳州市应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龙海、长泰、南靖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2007年底,龙海市按规范建成空气自动站。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漳州市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漳州市级和龙海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县(区)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龙海、华安、长泰、南靖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泉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泉州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泉州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泉州、晋江、石狮、南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晋江、大樟溪(泉州段)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泉州市区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德化循环经济示范县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晋江、石狮、南安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泉州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2006年底,泉州市获取“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巩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并通过复查。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6年底,编制完成晋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泉州建成区内6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11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2007年底,泉州市应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晋江、石狮、南安、泉港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2007年底,晋江、石狮按规范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泉州市级和晋江、南安、石狮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县(区)环境监察队伍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石狮、南安、永春、安溪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明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三明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三明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三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80%以上,永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闽江(三明段)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2007年底,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三钢(集团)生态工业园区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三明、永安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三明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前,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三明建成区内3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12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2010年之前,三明市要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永安、沙县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三明市级和永安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县(区)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泰宁、清流、大田、尤溪、将乐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莆田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莆田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莆田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木兰溪、秋芦溪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5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莆田市区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2007年底前,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仙游县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莆田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莆田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前,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6年底,编制完成木兰溪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莆田建成区内3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5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须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仙游县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莆田市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莆田市级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县(区)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仙游县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南平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南平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南平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南平、邵武、建瓯、建阳、武夷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闽江(南平段)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2007年底,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延平区炉下镇、太平镇循环经济实验区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南平、邵武、建瓯、建阳、武夷山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南平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 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南平市、武夷山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南平建成区内3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10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2007年之前,南平市应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邵武、建瓯、建阳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2007年底,邵武、建阳、武夷山、建瓯按规范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南平市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南平市级和邵武、建阳、建瓯、武夷山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县(区)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邵武、建瓯、武夷山、顺昌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龙岩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龙岩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龙岩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龙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80%以上,漳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闽江(龙岩段)、九龙江(龙岩段)以及汀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龙岩市区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60%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2007年底,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龙岩、漳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龙岩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 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前,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6年底,编制完成汀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龙岩建成区内3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7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2007年底,龙岩市应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车。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漳平、上杭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2007年底,漳平按规范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龙岩市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龙岩市级和漳平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县(区)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漳平、上杭、武平、长汀、永定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宁德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制定2006?2010年宁德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效果,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省建设取得新进展,宁德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全省总体水平。
一、责任目标
(一)环境质量目标
1.宁德、福安、福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达90%以上。
2.交溪、霍童溪以及敖江(宁德段)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45%以上。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宁德市区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到60%以上。
(二)污染控制目标
1.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
2.2006年底,依法拆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染、破坏水源的设施;2007年底,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全部规范处理;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规划推进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建设工作。
4.所有县(市)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都分别达到60%以上,其中宁德、福安、福鼎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并做到达标排放。
5.2008年底,宁德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达标排放;2010年底,所有机动车达标排放。
6.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三)生态保护目标
1.2006年底,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县(区)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
2.200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污染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的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2008年底,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达标工作。
3.2006年底,编制完成交溪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2007年6月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010年底,完成“十一五”期间“家园清洁行动”垃圾治理任务。
4.宁德建成区内3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完成10个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
(四)环境监管能力目标
1.按要求落实国家、省挂牌督办污染单位的查处工作;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均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须的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3.全市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
4.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均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福安、福鼎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2007年底,福安按规范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
5.2008年底,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宁德市环境监测站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宁德市级、福安、福鼎环境监察机构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10年底,所有县(区)环境监察队伍通过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福安、福鼎、古田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二、目标考核
(一)市政府要围绕责任书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环保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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