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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
  • 【发布日期】2004-10-09
  • 【生效日期】2004-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04〕1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九日


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五条 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

(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四)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等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教育费附加重点向企业办社会职能倾斜,解决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困难。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 使用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向国资部门申报资金使用项目,经国资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编制支出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使用企业挖潜改造、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十条 支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筹措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实施,严格按照《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见附件)。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三条 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资金项目审批和审核,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不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或审计、监察报告的,暂缓拨付资金;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调减资金总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没有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 甘肃省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3、《 甘肃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4、《 甘肃省中央下划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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