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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6]48号
  • 【发布日期】2006-12-28
  • 【生效日期】2006-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闽政[2006]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围绕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发挥着服务农业生产,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城乡流通,带动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千变万化市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供销合作社主要阵地在农村,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发展基础是农业,供销合作社既是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其自身改革与发展,也是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好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对于扎实推进我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八次党代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三农”的新要求,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和加强经营网络改造为重点,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多种形式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与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坚持以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使县级联合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从整体上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力量,成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基层供销社改革。坚持合作制原则和为农服务方向,围绕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革。按照经济区域合理调整基层供销社布局,明晰产权,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体制,搞活机制;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各类为农服务载体;加强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基层供销社改革。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需要,按照企业产权明晰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主营或优势业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强做大社有企业。加快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优化企业结构,重点培育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作用。要多渠道解决社有企业改制成本,妥善安置职工,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社有企业改革。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管理、网络建设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化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整合、统筹运用好县域资源,加大开放办社步伐,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壮大合作经济组织。设区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里的做法,精减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从严从紧进行“三定”,其所属的企业不列入。

(四)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为目标,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组织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农产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搞活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围绕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加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庄稼医院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农资科技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技物结合服务,在建立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参与农村流通现代化建设。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本系统现有流通网络资源,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省性或区域性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烟花爆竹等经营服务网络,加强医药、图书等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超市、便利店、农家店,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优质和安全的消费服务。

(六)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组织实施人才兴社工程,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艰苦创业、服务“三农”的高素质的供销干部职工队伍。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扶持

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的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拆迁人应按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拆迁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的营业网点、服务设施等予以补偿安置。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行使对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可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中心),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专司社有资产营运和管理。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03〕184号)规定免征契税。基层供销合作社涉及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级联合社审批;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负责管理经营。

(二)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原则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的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企业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三)妥善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里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政策。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职工退休移交社区管理等职工安置费用应先从企业资产变现、土地出让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困难企业改制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问题。对于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闽政〔2002〕文17号)文件精神,积极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根据各地财力及亏损挂账情况,一次或分期拨款冲销挂账金额;对1993年至1998年新增的市、县级政策性亏损,比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文件(发改经贸〔2006〕551号)对中央政策性挂账处理规定,由地方财政负责还本付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分年消化挂账本金,由财政拨款直接冲销原挂账金额。对财政未拨款冲销的挂账本金,继续实行财政贴息。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通过支持优先发展,提高还贷能力,逐步消化解决。同时,企业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为农服务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享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在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纳入国家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名单的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以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改造农产品专业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金融机构也要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信贷、信息、咨询、结算、代理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商品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输、营销设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有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资金扶持和贷款贴息。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图书音像、医药等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对供销合作社连锁企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报经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纳税后,涉及地区间利益转移数额较大的,由省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方式予以调整。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流通,事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大局。各级政府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要进一步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大力创新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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