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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4号

关于取消新加坡3家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资格的公告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对新加坡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实施后续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新加坡高胜(新加坡)有限公司GOHSON (SINGAPORE) PTE LTD.(注册号: A702042724)、FAR EAST RESOURCES PTE. LTD (注册号: A702042727)和鑫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SHIN GANG INTERNATIONAL PTE LTD (注册号: A702050049)等3家企业注册材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不具备获得注册资格的基本条件。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维护进口废物原料的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新加坡高胜(新加坡)有限公司GOHSON (SINGAPORE) PTE LTD.(注册号: A702042724)、FAR EAST RESOURCES PTE. LTD (注册号: A702042727)和鑫钢国际股份有限公司SHIN GANG INTERNATIONAL PTE LTD (注册号: A702050049)等3家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资格。

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上列取消注册资格企业所供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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