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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地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7〕004号
  • 【发布日期】2007-01-14
  • 【生效日期】2007-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地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地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0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我市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地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我市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调查评价,统筹市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坚持适度超前、突出重点、依靠科技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大力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不断增强我市地质工作的活力与动力。

二、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广大地质工作者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在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监测、地下水和地热资源勘查与评价、城市综合地质调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质工作已成为支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加快,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布局,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体制不顺、活力不足、投入不够、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加强地质工作是提高资源保障程度、缓解资源不足的主要手段,是推进我市城市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建设宜居生态城市的有效措施。必须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三、新时期我市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建设宜居生态城市提供地质环境保障。以建设宜居生态城市为目标,开展影响城市生态环境的地下水污染、农业土壤质量、矿山开采等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继续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研究,建立群专结合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警预报体系;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认真落实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重点抓好闭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加快蓟县地质博物馆建设,逐步完善蓟县国家地质公园景区建设。

(二)加强城市地质调查工作,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研究水平。以服务城市规划建设为重点,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开展综合地质调查与地质环境保护研究;进一步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前期地质调查工作;建立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三维可视化城市地质信息系统,为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规划提供基础地质信息;运用遥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勘查技术,系统开展隐伏性区域地质构造特征的探测与评估,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深部矿产资源的开发提供可靠的基础地质资料。

(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以能源矿产勘查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未探明区的地热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开展滨海新区深部地热资源的勘查与研究,继续做好地热资源开发潜力的调查评价;加强地热资源回灌工作,推广地热资源集约利用技术;开展煤炭资源成矿远景区勘查,做好煤炭资源储备;继续支持大港油田、渤海油田做好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工作;进一步开展城市地下水应急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的勘查工作;开展浅层地温能资源的调查和煤层气资源的调查与开发利用研究,为城市发展提供新型能源。

(四)加强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认真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9号),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和公益性地质资料,依法向社会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提高地质资料的利用效率、利用价值,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

四、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稳步推进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一)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负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地质环境监测,为公共决策提供地质科学论证。市财政应继续加大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项目工作的开展。公益性地质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技术精湛的要求,整合并建实建强我市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础作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所需经费列为市财政支出,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体制和机制。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区别运行、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工作体系。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通过政策调控和改善市场环境,引导、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地质勘查单位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商业性勘查市场,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调查和勘查的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每年市财政将从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主要用于重要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和市外、境外我市急需矿产资源的勘查。

(三)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积极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切实落实国家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公司和地质技术服务公司,提高地质勘查单位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地质勘查单位职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市房改政策规定,加快落实地质勘查单位职工住房改革所需经费;依照国家规定对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逐步改善野外地质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适时整合我市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切实解决地质勘查队伍功能分散、机构重叠等问题。

(四)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地质工作水平。制定我市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为主体,以有关科研院所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制,紧紧围绕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攻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勘查中的应用,加强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技水平。地质科技创新,人才是关键。要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在实践中培养地质科技领军人才;要通过引进来和选送优秀人员培训等途径解决我市地质人才短缺等问题;要建立激发地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地质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切实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一)科学编制地质勘查规划。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为目标,结合我市基础地质、环境地质和矿产地质调查现状,精心编制我市地质勘查规划;将地质勘查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通过年度勘查计划、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做好地质勘查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区、县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区县地矿行政管理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好、懂业务、会管理的地矿行政管理队伍。

(三)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制定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地质勘查资质、地质灾害资质等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准入;指导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依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违法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我市地质工作新局面

市政府以津政人〔2006〕26号文件成立了天津市加强地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解决好《决定》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在我市的城市建设中再立新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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