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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1-23
  • 【生效日期】2007-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涉及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论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步骤为:
2007年3月底前,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大纲,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开展编制工作。
2007年4-5月,为主体功能区划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2007年6-9月,为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阶段。
2007年10月,为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评审阶段。
200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议。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难度大。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部署,做好相应工作。
要充分发挥“十一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规划编制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同时,委托若干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单位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做好衔接协调。

附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周坚卫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李新华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宗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罗辉省财政厅厅长
杜云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张发懋省建设厅厅长
成员:肖安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春白省科技厅副厅长
阮英梓省农业厅副厅长
吴克刚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南水北调工程局局长
朱宪国省环保局副局长
樊仁富省林业局副局长
姜殿惠省测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肖安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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