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1-29
- 【生效日期】2007-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订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技产业
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2007年1月)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我省高校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加速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高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高校科技产业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高校发展科技产业,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辨证关系。
2.坚持因校制宜、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深入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周密制订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改制工作。
3.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保持稳定的原则。高校科技企业改制要本着有利于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精神,统筹考虑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二)主要目标
1.建立新型的高校科技产业管理体制。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规避高校科技产业经营风险,依法保护高校合法权益。
2.完善高校科技产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高校科技产业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实现高校教学、科研与校办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坚持产学研结合,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积极发展高校科技产业。进一步扩大和改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知识、人才、技术、市场链条的形成,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组建高校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
1.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照资产属性,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帐、分开管理。清产核资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及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办理。并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高校要依法组建高校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统一划转到该公司,高校以投入到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3.校资产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学校以出资人身份向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活动。
4.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投资到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5.高校要对校资产公司进行业绩考核,制定奖惩办法。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校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全资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1.高校要对现有的全资企业包括各院、系、所办的全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那些脱离学校学科优势、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经济效益低的科技企业和长期亏损、无投资回报的科技企业,要坚决退出或关闭破产;对那些由学校全资或控、参股的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也要逐步退出;对那些运行平稳,有发展潜力的校全资科技企业,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引进多元投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高校全资公司的改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同人员的贡献,从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股权设置上,可以兼顾学校、企业、员工等各方面的利益,给学校、经营者、管理团队、技术人员及职工设置适当比例的股份。股权设置方案须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高校企业改制,可以采用增量重组的办法,在盘清现有资产的前提下,引进新的投资者,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采用存量盘活的方法,在盘清现有资产的前提下,将现有资产中的一部分拿出来出售给个人或其他法人投资者,形成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4.高校要对除校资产公司以外的所有全资企业的公司(包括其他企业)进行改制改造和清理整顿,整顿后的公司统一划归校资产公司管理。改制后的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健全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管理体系。
5.改制过程中,高校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处理高校科技企业的人事和劳动关系。改制中富余出来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的,由学校逐步消化,可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属于非事业编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高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涉及到企业资产核实、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债务处理、股份奖励、职工持股等问题,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规范操作,禁止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同时,对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重要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采取多种形式给予奖励。凡奖励方案涉及企业中学校国有股权的,应报请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高校企业改制,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不能因为改制工作影响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在改制过程中,要采取果断的措施,支付必要的成本,确保改制顺利进行;要诚信守约,不能因为企业改制影响对外合作关系。
8.为确保高校科技企业改制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1999〕301号)等规定执行。
(三)严格管理高校经营活动,规范高校投资行为
1.高校除向校资产公司投资以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高校及其院、系、所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在处理好高校及其院、系、所利益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
2.高校对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划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高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要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高校资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资产管理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禁止其为非本校控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学校持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要严格按照高校资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认真履行报批手续。对于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高校设立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分管产业、财务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校资产公司任职外,其他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校资产公司及其管理的下属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在校资产公司兼职的校领导代表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除非作为技术发明人,高校领导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6.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高校各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依法进行整顿,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坚决予以清理。高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学校严格管理。
三、政策措施
1.高校创办和发展科技企业,要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要任务,特别是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以及多学科交叉且技术更新快、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科技成果。
2.高校创办和发展科技企业,要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以技术入股为主,将技术创新所形成的专利或非专有技术,与社会企业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合作,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宜大规模投入资金;在合作过程中,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重点在技术和产品研发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要注意规避企业运营的风险,一般不宜主导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3.高校科技产业要建立投入、撤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高校企业孵化成功之后,要在其成长的不同阶段适时撤出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实现增值套现,完成无形资产有形化和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用于转化其他科技成果或者补充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不足,建立高校科技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少数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由高校主导经营,促使其成为成熟企业,等待上市之后再退出,以实现学校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企业可申请破产,并按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的规定执行。
4.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员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要建立和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5.高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与高校企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薪酬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领域有特殊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包括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可予以重奖。
6.高校应鼓励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可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所占股权20%-50%的奖励。
7.高校要逐步培养和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广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队伍。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8.高校要坚持“依靠优势学科,发展特色产业"的指导思想,依靠学校学科优势、人才优势,不断推进成果转化,形成特色产业。同时,也要通过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局面。
四、组织实施
成立山西省高校校办产业改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本次改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指导,并争取同级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各高校也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改制领导组,负责研究编制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高校产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凡涉及规范管理和校企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高校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重要人事安排等属于高校“三重一大"的事宜,必须提交高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校产业规范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为配合教育部对全国高校企业改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对本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并及时总结经验,为高校提供政策指导,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完成。
高校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资产的划转,成立校资产公司,争取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我省高校科技产业改制工作。
高校其他类型的校办产业可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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