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3
- 【生效日期】2007-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快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社区居民、注重卫生服务效率和可及性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使城镇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设目标
到2008年,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全省区(市、县)所有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具备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与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立起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有效机制,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网底作用。
三、规划原则
1. 政府主导,确保公益。强化政府责任,发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作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可及性,重点加强每个街道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2.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地方、不同系统、不同隶属关系之间卫生资源的有效连通,按照建设标准,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网底”作用以及社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3. 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对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做出整体规划,有重点地逐年实施完成。
4. 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与落实经费、提高技术、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规划框架
1. 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数量。原则上以每个街道办事处和城乡结合部街镇为单位,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约3~10万。
2. 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毗邻的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2~3万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步行15分钟以外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由公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举办。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公里以上。
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5. 城市现有政府举办的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要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院根据需要,部分转型或组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五、建设任务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配置基本医疗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人才培训,使其达到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六、规划内容
1. 确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数量。
2. 明确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举办主体。
3.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改扩建项目及建设资金投入。
4.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补充基本设施设备配备的资金投入。
5.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所需经费投入。
七、建设标准
1. 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环境美化绿化,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达到相应类别的用房建筑面积。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
2. 服务功能: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区、健康教育区、行政后勤保障区等,满足《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卫基妇〔2006〕232号)规定其承担的服务功能的需要。
3. 设施设备:依据《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闽卫医〔2006〕202号),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条件。
4. 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由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注册护士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八、资金筹集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建设项目以地方为主投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设区市、区(市、县)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九、规划要求
1. 全省各地要以区(市、县)为基本单元、设区市为范围进行统筹,制定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制作成地图,并标明服务范围。
2. 在规划中,要明确每一个拟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转型或延伸举办的责任主体,同时对业务用房,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
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首先由现有医疗单位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分期分批统筹解决。暂时受到周边地理环境限制,无法购买业务用房的,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区(市、县)政府与街道负责无偿提供。
4. 各设区市分年度建设任务、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由各地统筹规划。对业务用房、资金投入、设备仪器、人员安排等都要有落实的时间表,确保市辖区在2008年底前,县(市)在2010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5. 全省各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目录顺序(附件1),以区(市、县)为基本单元制定规划,设区市统筹,统一编制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连同规划表(附件2)和设置规划地图分别报省级卫生、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6.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各设区市、区(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担负起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卫生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切实做好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将加强监督管理,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设置和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目录(供参考)
2. 福建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表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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