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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发〔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2-09
  • 【生效日期】2007-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

(皖发〔2007〕6号 2007年2月9日)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安徽,现就加强和谐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不断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坚持整体推进,分类指导,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发挥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2.主要任务。以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社区居民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把我省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二、进一步完善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3.完善居民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民自治是基层民主的重要方面,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标志。坚持居委会直选方向,不断扩大直选覆盖面。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会议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除居民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委会成员。坚持公开提名、差额选举、秘密写票、当场公开计票的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内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群团组织、民间组织、物业组织等都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章程按期实行民主选举。要研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新途径,依法保障其民主权利。
4.完善居民民主决策与管理制度。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召开居民会议,实行民主决策。对居民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要向社区居民公告,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讨论结果。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妥善保存备查。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涉及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问题时,应邀请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有关单位应履行社区建设的义务。
5.完善居民民主监督制度。推行居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居民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反映和解决渠道,通过居民接待日、居民论坛、社区对话、网上论坛等形式,让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6.完善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结合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讨论制定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对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治安、文化体育、环境卫生、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作出规定。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务,健全基层服务体系
7.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和救助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职业培训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等,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扶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积极推进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人、残疾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做到“应保尽保”。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和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8.着力开展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普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为社区育龄群众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做好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9.积极创建“平安社区”。推广社区安全技术防范,完善社区警务工作,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平安家庭”、“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深入打击“黄赌毒”和非法传销活动,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推进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10.努力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环境事业发展。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人群出行的无障碍设施。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增强居民体质。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社区价格服务(监督)网络,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
11.大力培育社区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科普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积极引导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12.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区商业服务。鼓励社区内或周边单位有关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提供购物、餐饮、家庭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商业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整合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对社区商业中的微利行业,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商业服务项目,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商业服务。
13.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区居委会在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同时,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动员驻区单位和居民通过共驻共建和互惠互利等方式,开展双向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社区服务。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个人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基础建设力度,夯实社区工作平台
14.科学合理地调整社区规模。各地要按照便于城区未来发展、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开发的原则,兼顾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调整社区规模,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努力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要研究新农村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着手制定县城镇、乡镇、村落社区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社区建设由城市向农村延伸。
15.建立健全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广泛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市辖区的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县级市和县城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不得低于200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社区活动用房面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的要求,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各市、县要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适当安排社区建设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并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对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市、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社区建设活动,鼓励社会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捐助社区公益事业。采取市场运作机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当地政府要逐步提高补贴社区工作经费的标准,管辖2500户以下的社区,每年补贴社区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管辖2500户以上的社区,每年补贴经费不低于3万元。按照居民自治、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管理体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有效。各级政府要确保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16.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严格按照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皖政〔2001〕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四有”问题的通知》(厅〔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要优先解决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警务室、图书阅览室、老年人和残疾人活动室等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区工商工作站。各部门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全部纳入社区综合管理与服务范围,原则上不得在社区单独挂牌。要做好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工作和活动用房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7.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社区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党务、劳动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专职工作者由各区(市、县)按照有关政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社区专职工作者职数,原则上按照社区实际居住居民(含流动人口)每300户配置1名的要求配备。
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奖金、社保制度。可根据不同情况,将工资标准分为若干档次。社区专职工作者在职期间按照社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待遇增长机制,其工资收入可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力争“十一五”期间逐步达到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年收入的平均水平。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和考评,建立考核评议制度,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戒勉,直至辞退或罢免。
根据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新任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和相关知识培训。推行社区专职工作者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职业化轨道。

五、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工作,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18.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体系。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要重视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组织的工作,在调整社区设置时,要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协调和支持驻区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
19.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服务群众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采取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等措施,把热爱社区工作、热心服务群众的优秀党员充实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一人担任。
20.加强和改进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认真做好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根据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专长,适时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建设社区、服务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21.建立和完善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党(工)委领导,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牵头,驻区有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围绕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的领导,完善城市基层工作机制
22.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和谐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将和谐社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目标管理内容。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工商、体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和谐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科协等组织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形成推动和谐社区发展的合力。要工作重心下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整合社区资源,实行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帮扶帮建。政府各相关部门、行业和驻区单位要进一步将一些服务性、社会性、公益性工作移交给社区,并主动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为社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赋予社区一定的自治权、协管权、监督权。
各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和谐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对社区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评,积极探索社区建设规范化路子。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23.积极开展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各地要立足基层,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创建活动要从社区内的楼院、门栋、家庭抓起,从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和文明祥和等基本要求抓起,从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抓起,努力形成和谐社区建设的示范效应。新闻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有关部门要对先进典型及时予以表彰,以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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