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2-17
- 【生效日期】2007-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
(穗府办[2007]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以及国家、省对伤亡事故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工矿商贸(含建筑)、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范围。
(一) 一类事故:重伤3人至9人或死亡1人至2人的伤亡事故。
(二) 二类事故:重伤10人至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住院观察治疗20人及以上、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至10000人(不含10000人)的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三) 三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危及3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或30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及以上,或其他一些无法量化、性质严重的,如危险化学品发生大量泄漏、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而无人员伤亡,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事故的第一报告人,对于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二、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 各类安全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 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上报。
(二) 二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原因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 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将原因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 根据市、区安监部门分级管理规定,属区(县级市)安监局负责受理的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向市安监局及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二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三类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通知市安监局派人到达现场,并协助市安监局在2小时内上报。
第七条 工矿商贸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责任分工:
(一)地铁施工、运营安全事故,房屋建筑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园林局、国土房管局管辖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事故,由市建委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二)属市市政园林局管理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与燃气、供水事故,由市市政园林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三)公房修缮工程、山体滑坡及挡土墙的安全事故,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四)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五)港口作业事故,由广州港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由市农业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七)邮政、电信行业安全事故,由市交委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八)水利行业安全事故,由市水利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九)林业安全事故,由市林业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十)职业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十一)其他工矿商贸企业范围内包括危化品企业的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安监局主报。
第八条 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第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由广州海事局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市交委及事故发生地所属区(县级市)党委、政府。
第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办事处向市委、市政府主报,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电话报告。上报时限以书面为准。
各负责事故主报的部门应按照不同行业和领域、不同事故类型,向社会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及明确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报告的电话如下:
市委办公厅值班电话:83103303,传真:83103301
市政府办公厅值班电话:83123401,传真:83340347
市安委办值班电话:83125201,传真:83125313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不配合或阻挠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等行为的,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部门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其他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行政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09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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