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
- 【发布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 【发布日期】2004-11-23
- 【生效日期】2004-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2004年10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实施意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本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建立法制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市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滇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涉及全市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本市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一)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二)涉及全市性需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五)本市范围内需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七)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须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把关;
(三)市政府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按照办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市政府视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用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会形式决策。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还需先经市规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再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市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协商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意见。也可以依法提出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政府采用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会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市委。
(三)经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中所涉及的事项,至少应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八条 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人数,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由会议召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听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上限不超过5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一条 采用新闻媒体公开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商市政府新闻办确定登载的媒体,免费登载。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等。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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