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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03-15
  • 【生效日期】2007-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精神,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公路养路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5项收费项目。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6项收费项目。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保留车辆二级维护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出租汽车服务费(承租费)3项收费项目。取消春运年检费、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2项收费项目。
三、出租汽车服务费(承租费)由各市州交通、物价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租汽车不再区分公路出租与城市出租。出租汽车可单程跨城区运送旅客,但不得异地经营,返程不得载客。
五、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今后,凡对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重大收费项目报省政府批准。不得乱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设置的收费项目,出租车车主有权拒绝支付。

附件:1、甘肃省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保留情况表
2、甘肃省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取消情况表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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