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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 【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5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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