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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残工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残工委等
  • 【发布文号】残工委〔2007〕2号
  • 【发布日期】2007-03-17
  • 【生效日期】2007-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残工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残工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残工委〔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卫生、民航、广播影视厅(局),法制办,信访局(办),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2007年5月20日是第十七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次助残日活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行动,围绕主题,精心组织好各项活动。

一、主题

保障残疾人权益 共建和谐社会

二、 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我国共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34%。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既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各项权利的法律保障与维护,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至今,在国家公布的四十多部法律法规中,对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都作了明确要求,这些都为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和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一些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及公布将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法制建设、无障碍建设和法律救助三个配套实施方案,为新时期保障残疾人权益提出了具体目标。

联合国刚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第一个人权公约,也是首个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它第一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切实措施,以法律等形式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权益,这为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是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措施

1.各地要及时召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会议,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助残日活动方案,部署助残日活动。

2.地方各级残工委要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及本地区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针对残疾人的各项减免政策,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各项优惠扶助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残疾人是否真正受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所等机构积极开展优先、优质和优惠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活动,为残疾人排忧解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之纳入普法宣传规划,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

4.各级信访部门要认真研究残疾人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领导做一次集中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5.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继续深入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76号文件,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6.各级公安、民政部门和共青团、残联要认真贯彻《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06〕3号)精神,切实做好流浪残疾儿童的救助和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种社会保障范围,落实各种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要会同税务部门认真做好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调整完善工作。

7.各级建设、教育、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并认真做好检查和监督工作,保障公共设施无障碍,方便残疾人和各种行动障碍者出行、参与公共生活。

8.各级文明办要将助残日活动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将该项活动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等活动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9.各级广电、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等工作,研发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无障碍产品,为聋人和盲人信息交流无障碍提供方便。

10.各地工会、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力量,给予贫困残疾人以扶助,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11.地方各级残工委在助残日期间,要积极协调当地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本地助残日活动,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走访慰问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的社区、福利院、特教学校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2.各地残联组织要切实承担起助残日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要结合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主动将残疾人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更大的支持;要注意调动广大残疾人的积极性,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文艺演出等活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展示残疾人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要教育广大残疾人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宣传

1.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将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计划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2.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结合本次助残日主题,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国家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宣传各级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宣传在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残疾人事业的热潮。

3.各残疾人基层组织要根据本次助残日主题,通过公益广告、公共橱窗、板报、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国务院残工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卫生部 民航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信访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第十七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



1.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助残风尚

2.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社会

3.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共建和谐社会

4.残疾人权利:我们关注

5.法律援助在行动

6.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7.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8.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9.扶助残疾人,有你有我

10.扶助残疾人,共建和谐社会

11.把温暖送进每一个残疾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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