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07〕68号
- 【发布日期】2007-04-04
- 【生效日期】2007-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矿近期发生两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07〕6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7年3月27日2时38分,贵州省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汪家寨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矿属国有重点煤矿,采用平峒、斜井联合多水平开拓方式,核定生产能力270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3个采煤工作面和13个掘进工作面。事故当班全矿入井467人,其中平峒井220人,斜井247人。事故发生后,斜井247人安全升井,平峒井210人升井、 10人遇难。初步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平峒井四采区1551反掘石门反掘工作面防突措施不到位,突出危险性预测钻孔数量不够,未探明工作面前方的褶曲、小断层,在未开采解放层、预抽时间不符合要求(补打预抽钻孔3月17日才开始抽放)的情况下,放炮作业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2007年4月1日23时26分,四川芙蓉集团白皎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75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永久瓦斯抽放系统。事故工作面当班入井19人。初步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2182综采工作面有小断层构造,处于初次来压阶段,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初次来压,由初次来压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这两起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尤其是地质资料不清,瓦斯治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必须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防突工作。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煤矿企业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认真实施突出危险性预测、落实防治突出措施、并进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采取安全防护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开采煤层的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25%,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的瓦检员。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突出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先抽放、后施工。
二、加强瓦斯地质工作,加大构造区域的安全管理力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标明采掘进度、开采层被保护的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的地质情况,并严格按照防突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若探明有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停止采掘活动,重新制定在构造区域作业的专项防突综合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经检验有效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加强对工作面初次来压的观测和治理力度。
三、国有重点煤矿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国有重点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加强对采掘作业人员的防突知识培训。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全面认真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要开展一次煤与瓦斯突出隐患治理的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对石门揭煤、突出煤层掘进、回采防突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整改。
四、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按规定布置工作面,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对防突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止开采、撤出作业人员进行整顿,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五、加大对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和行业指导力度,尤其是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接续紧张矿井的监管监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国有重点煤矿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通报转发至各国有重点煤矿。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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