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02
- 【生效日期】2004-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从2000年1月起,本市开展了文化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配套出台了《上海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暂行规定》。四年多来,文化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要求各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并明确上海等已经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地区要按照有关精神不断加以完善。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市和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化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经市委批准,原上海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经过调整,改为上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各区县也要调整原有的“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将其改为区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作为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性质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同时,撤销现有的市文化稽查总队建制。
设立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县文化执法大队),作为区(县)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机构性质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区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撤销现有的区县文化稽查队建制。
市文化执法总队、区县文化执法大队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市和区县编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另行核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的重大举措,它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保这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二)落实各自职责。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法制工作;市和区县编办分别负责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执法大队的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工作;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执法大队经常性行政经费以及专项经费的审批工作;文广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有关职能划转的交接工作。
(三)理顺相互关系。一是理顺市和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与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和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市和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市和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与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要相互支持和配合。二是理顺市文化执法总队与区县文化执法大队的关系。坚持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区县文化执法大队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开展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制订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相关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市文化执法总队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工作制度。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对文化领域综合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制培训,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四、实施时间
市文化执法总队自2005年1月1日起行使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届时,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区县文化执法大队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行使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届时,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各区县政府要将本区县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过去本市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