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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26
  • 【生效日期】2007-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




国家认监委各部室和下属单位,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各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获证单位,各获得认可的实验室与检查机构:

去年以来,全国认证认可行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对不正当交易行为普遍进行了自查自纠,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继续深化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确保中央的部署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认证认可行业的实际,现就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评估的内容

围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环节,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一是组织动员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和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工作部署是否及时、全面;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对工作进度、方法步骤等作了具体安排;是否采取有效形式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发动。

二是查找问题情况。主要包括是否认真开展了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基本情况,工作资料和统计表(册)是否齐全,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找准了涉及的重点环节、岗位、人员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等作了分析研究;是否摸清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批权、执法权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市场监管的基本情况;是否找准了本单位在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以及监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是分类处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针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其他问题,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措施和办法;对拒不进行自查自纠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作了处理;对涉及的人员,是否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依纪依法作了处理;对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是否进行了及时、认真的调查核实,涉嫌犯罪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是问题整改情况。主要包括是否针对查找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确定了整改的重点;是否明确并落实了整改责任,对整改效果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是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进行了切实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作出了具体安排;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是否针对问题产生的症结,提出了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

二、检查评估的细则

为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根据检查评估的内容和突出考查思想发动是否充分、问题查找是否准确、分类处理是否恰当、整改措施是否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并加大这些内容权重的精神,设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力求通过量化分析,作出定性判断。自查自纠工作检查评估整体情况的量化分析采取百分制,其中组织动员情况为20分,查找问题情况为30分,分类处理情况为20分,问题整改情况为30分。在将检查评估的这四方面内容逐项分解并分别进行评估后,要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加权90分以上为好;80分以上为较好;60分以上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详见附表)。

三、检查评估的要求

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认证认可行业内各单位要就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自评,于2007年6月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提交自查自纠检查评估表,并对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此基础上,国家认监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通过采取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开展实地检查等办法,对有关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核查。

对自查自纠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复杂疑难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加强请示报告。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畏难情绪的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对开展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提出措施不得力的,要认真督导,促其纠正;对敷衍了事、未达到要求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其中问题严重、社会反映大的,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尚未开展自查自纠的,要责令其“补课”,决不能留有死角和盲区。

联系方式

地 址:(100088)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

国家认监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10)82260824 82262817

(010)82260796(传真)

电子邮箱:fsyhl@cnca.gov.cn

附件: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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