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考试〔2007〕3号
- 【发布日期】2007-04-30
- 【生效日期】2007-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考试〔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家教育考试规模大,社会关注程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狠抓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工作,使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总体情况良好,运行平稳。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考生规模的增加、管理环节的增多、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等都大大增加了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同时,干扰破坏国家教育考试的活动猖獗,组织化程度提高,作弊手段不断翻新,加之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秩序和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严肃纪律,全面整治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教育考试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把加强考试管理、防止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规行为作为执政为民、清除教育考试领域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必须对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场管理负总责,领导、组织、部署、协调招生考试机构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考试政策规定,确保各项国家教育考试平稳进行。
二、突出重点,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清样、试卷(含外语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安全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确保试卷安全万无一失是关系到考试能否正常举行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清样的递送,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答卷回收、运送、保管等各环节必须照章办事,要坚决杜绝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如遇有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必须立即在第一时间报告我部和本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并适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定负责人并指派专人对互联网上涉嫌国家教育考试试题泄密及涉嫌考试诈骗的有害信息进行监测,对本地区发现的有害信息要及时报告省级招生委员会,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和打击。
三、从严治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考纪。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国家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应对考生加强诚信教育、考试纪律和法规教育。对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信工具考场内外勾结进行作弊等考试严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对违规者进行认定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其中,对代替他人考试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进行考试作弊的在校大学生,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通报其所在高等学校,由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处理情况;如果违规考生系在职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教育部门等七部委《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由招生考试机构向其单位通报考试违规事实,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甚至丧失职业道德、放纵或参与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对违规者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从招生考试队伍中予以清除,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校园网论坛的管理和监控,杜绝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净化校园环境,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有替考、出售考试作弊器材等内容的小广告,一经发现应及时消除,如系在校生张贴,一经查实,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注重实效,强化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良好考风考纪的关键在于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制作包括法纪教育、业务流程等内容的音像材料用于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地市或县区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考试模拟演练,使全体工作人员熟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各种情况下的操作程序。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不得上岗。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对考试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监考员的表现应及时上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五、加大力度,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诚信管理体系。自2007年起,我部将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将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供高等学校、招生单位和用人部门查询。我部考试中心网站开通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网络平台,提供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查询服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建立省级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方式,同时将诚信档案的电子数据、文件报至我部考试中心。具体事项由我部考试中心另行安排。
六、统筹规划,规范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考点建设是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环节,体现了考试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抓住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契机,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加强标准化考点的建设。今后,凡承担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学校,应当逐步做到在有一支经培训合格的考试工作队伍、有符合规定的试卷保管室的同时,考场须有符合要求的电子监控以及可以阻断各种有害信息传递的技术设备。
七、严肃纪律,实行国家教育考试问责制度。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教育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将对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作出通报批评,同时责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追究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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