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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室项目对运行核电厂安全及环境影响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7〕30号
  • 【发布日期】2007-05-09
  • 【生效日期】2007-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室项目对运行核电厂安全及环境影响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室项目对运行核电厂安全及环境影响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7〕30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室项目”对营运电厂和在建电厂安全及环境影响的请示》(广核运〔2007〕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大亚湾反应堆中微子实验室项目施工及运行对现有运行和在建核电厂安全和环境影响的论证文件,认为在严格控制爆破阈值、保证炸药运行安全的前提下,该项目对现有核电厂的安全及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你公司应在进行爆破试验前向我局提交相关爆破试验方案。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审评中承诺进行炸药运输和爆破施工,确保核电厂的运行安全。如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我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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