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07〕84号
- 【发布日期】2007-05-23
- 【生效日期】2007-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对健全救护队组织机构,补充应急救援装备,改善救护队基础设施,促进救护队自身建设,提高救护队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发布实施后,资质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已有 2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一级资质,41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二级资质,214个单位申报了三级、四级资质。但是,各地工作进展很不平衡,与资质认定工作目标差距很大。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申报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区域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所有矿山救护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资质认定的申报工作。
申报矿山救护队一级、二级资质的材料要在2007年7月31日前报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各省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机构要在2007年8月31日前,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本辖区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矿山救护队数据库,对辖区内矿山救护队实施动态管理。要定期对矿山救护队的设备使用和更新、人员培训和技术演练、预防性安全检查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检查结果。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的变动调整计划应及时上报资质认定机构,拟调整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指导矿山救护队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省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我国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矿山企业规模大小和应急救援工作需求,指导企业建立不同类型的矿山救护大队、中队或小队,加大对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的投入,申请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要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相关企业和矿山救护队管理部门加强矿山救护队组织机构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训练质量,增强救护队指战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完善矿山应急救援训练场所和设施,更新技术装备。要通过综合考核和救护队资质等级的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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