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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172号
  • 【发布日期】2007-05-28
  • 【生效日期】2007-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现批准 “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并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名称

(一) 主要成分名称

INCI名标准中文译名:甲基异噻唑啉酮

INCI名称:Methylisothiazolinone

化学名:2-Methylisothiazol-3(2H)-one

CAS号:2682-20-4

(二) 主要杂质成分

INCI名标准中文译名:甲基氯异噻唑啉酮

INCI名称: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

化学名:5-Chloro-2-Methylisothiazol-3(2H)-one

CAS号:26172-55-4

二、 原料规格

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9.5%~9.9%。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含量≤30ppm。

水含量:90.1%~90.5%。

PH值范围:3.0~6.0

外观:透明液体

颜色APHA值<100

密度:1.02

三、 限制使用条件

甲基异噻唑啉酮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01%;限作为防腐剂使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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