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168号
- 【发布日期】2007-05-29
- 【生效日期】2007-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银行业支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福建银监局关于福建银行业支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7]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银监局制定的《福建银行业支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福建银行业支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
福建银监局
(二○○七年五月)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针政策,切实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146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引导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村信贷供给,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动力,促进我省银行业在支持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改革,建立健全我省农村金融体系
为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促进我省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一)继续深化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联社)要进一步准确定位,不断完善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发挥省农信联社作为省政府管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专门机构的作用,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要进一步落实法人治理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切实提高经营绩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过渡。晋江市和石狮市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加快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步伐;柘荣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统一法人改革工作,争取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保持和扩大农村地区机构网点覆盖面,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已经撤销代办站的地区要通过适当增设新的服务网点或以其它金融服务方式予以覆盖。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协调配合,认真指导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扎实做好专项央行票据兑付的达标工作,确保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专项央行票据全部兑付到位,以减轻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
(二)稳步实施农村地区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组织对全省农村金融服务的充分性进行调查研究,并编制我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布状况地图,为各类资本进入农村地区提供信息参考。积极争取我省尽早列入中国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省份,以鼓励在农村地区设立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股份制村镇银行,鼓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发起设立社区性、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公司,促进农村金融竞争,提高农村金融效率。
(三)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我省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在推进股份制改革中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认真落实“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发挥人员、网点及技术等方面优势,贴近城乡市场,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其他商业银行要稳定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现有机构网点,适当增加贷款和汇兑服务。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增设支行或分理处原则上应在县域同时增设1家服务网点。我省邮政储蓄机构要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尽快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三农”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目标市场,充分发挥邮政储蓄网络优势,构建邮政储蓄资金对农村地区的有效信贷供给和资金回流机制。
(四)改进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要进一步完善支农信贷职能,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加快形成以粮油购销储信贷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农业小企业、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农业开发性中长期信贷业务为两翼的业务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三条特色农业产业带、四大主导产业和九大重点特色产品,稳步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流转粮油贷款、加工企业贷款等成熟商业性贷款品种,全面推广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试点品种,积极尝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新品种,不断拓宽业务范围、丰富贷款品种、增强支农力度。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行商业化运作,继续拓展中长期金融业务,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县域资金投放力度,重点投向农村的公路、水利、通信、电网、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城镇建设等,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进出口银行福州代表处要根据我省大宗农产品出口的特点,选择省内部分重点农产品出口企业,运用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等信用手段,支持农产品出口创汇,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二、筑渠引水,壮大农村信贷资金来源
为有效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资金供给,要切实改变农村资金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向城市地区和非农产业的状况,构建有效的资金回流机制,筑渠引水,广纳资金,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输血”,切实增强农村经济自身的“造血”功能。
(一)增加涉农财政性资金存放农村信用合作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取消各种限制财政性资金存放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合理规定;地方各级财政要落实省财政厅有关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通知精神,将财政涉农资金存放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业务。
(二)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农信贷资金主渠道作用。地方各级政府可通过采取政策措施,省农信联社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支农贷款的力度,争取支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当年新增支农贷款余额占新增贷款余额均达到70%以上。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省农信联社可以以市场方式为联社之间调剂支农资金牵线搭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促进资金从富余联社向紧缺联社转移,或通过购买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协议存款方式转存农业发展银行用于政策性信贷支农,进一步提高支农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积极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地区。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机构要切实改变将农村资金向城市转移的做法。我省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增强在县域经营的传统优势,保证全省农行系统从县域吸收的新增存款资金有一定比例用于县域信贷投放,并实现逐年增加,进一步发挥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的优势,对于经营管理较好的县域分支机构适当扩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切实加大对重点农业地区的信贷资金倾斜。其他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也要改变存款资金全部或大部分上存的做法,确保从当地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资金运用于当地,并通过宽领域地满足县域经济发展各方面的信贷需求,在县域内形成“各有所专、良性竞争”的金融服务格局。我省邮政储蓄机构要通过自身构筑面向农村地区的信贷渠道,逐渐减少上存资金数额,并积极探索邮政储蓄机构资金通过协议存款转存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可行性,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通过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渠道有效返回农村地区。
(四)加大政策性支农信贷资金供给。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主动与新农村建设项目对接,并积极与邮政储蓄机构加强农业项目贷款合作,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项目评审、管理优势,由邮政储蓄机构提供资金,政策性银行负责项目评审,采取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和联合贷款合作方式,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
三、正确引导,改进银行业机构支农信贷管理
我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支农服务理念,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积极创新支农信贷产品,有效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各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改善信贷管理机制。省农信联社要建立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支农信贷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对种植业、养殖业的信贷投入,完善支农信贷统计科目设置,防止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非农信贷纳入支农信贷考核口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对传统农业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信贷逐年下降的,要采取有效约束措施。农村地区商业银行机构要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信贷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经济资本管理办法,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调动基层行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客户评价体系,真正把农村各类信贷资金需求对象纳入信贷评价范畴;适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对优质贷款客户建立快速审批通道。针对我省自然灾害特点,建立发放抗灾贷款应急管理机制,确保灾后快速、及时和安全地通过抗灾贷款投放,有效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二)创新支农信贷品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的同时,要积极推广农民住宅按揭贷款、农用大型机具贷款、村干部“双带”(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贷款、被征地农民创业贷款、农民务工技能培训贷款、农村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村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信贷品种,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新型信贷品种。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推广“金博士”小企业自助可循环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贷款品种。建设银行分支机构要通过“成长之路”和“速贷通”等贷款品种为农村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信贷服务。邮政储蓄机构要进一步拓展邮政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农村地区试办网点,调高单户贷款限额,并充分利用作为全国新一批小额信贷试点省的有利契机,积极试办适应农村地区需要的新的贷款品种。其他商业银行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也要承担支农贷款责任,积极借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支农贷款的成功经验,逐步推出满足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小企业需求的信贷品种。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信贷服务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小企业提供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多种融资工具,变单纯依靠贷款支持的模式为提供多样化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探索适合在闽台资农业企业贷款新方式和新品种,大力支持闽台农业合作,彰显“海西”农业特色。
(三)合理确定支农信贷期限。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贷、还完再贷”的做法,在担保充足有效的情况下可适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农村小企业贷款要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合理把握信贷投入和收回时机,将贷款期限区间主要覆盖在企业成长期和成熟期之间,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针对农村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可以采取“整贷零还”的贷款还款方式,促进信贷资金与农村小企业经营现金流匹配。
(四)切实降低农民贷款成本。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贷款风险定价体系,区别不同贷款对象、用途和风险,实行差别贷款利率,既要实行科学合理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又要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支农贷款体现支农政策,实行优惠,防止“一浮到顶”的贷款高利率。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量减少各种办贷收费项目,对优质客户可适当免除或降低抵押担保评估等要求,减轻客户抵押评估、保险等费用负担,或者通过延长贷款期限,消除多次放贷或转贷的相关费用。
(五)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中间业务。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广泛开展包括代办农业地区财政、税务、保险、电信、电力等企事业单位的税费、补贴资金缴纳和拨付等代收代付等业务,为广大农民提供更为快捷的汇兑结算服务,同时要将租赁、保管、理财、信息咨询等新产品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使农村客户更近距离地享受现代金融工具和产品服务。
(六)改进农村信贷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对偏远地区可采取定期上门服务、墟日集中办理、信贷员联络卡制度、信贷员“包村包片包户”等方式方便农民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作业,为农民提供综合金融产品服务。
(七)加强农村电子化金融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农村地区银行卡发行力度,逐步在乡镇以下增设ATM服务终端,利用电子化手段延伸农村金融服务触角,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电子化服务方式;对农民办理银行卡业务,适当减免发卡费、年费等相关费用,降低农民的用卡成本,提高农民办卡、用卡的积极性;积极为春节期间外出农民工汇款回家提供便利,适当减免手续费;大力发展农村的商场、卖场或集贸市场作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安装POS机,为农村提供便利的日常消费、贸易结算服务。
四、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信贷中介功能
为切实解决农村贷款“担保难”问题,促进农村信贷供求有效对接,弥补农村信贷供求双方落差,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信贷中介机制,不断完善各种贷款担保方式。
(一)完善农村信用贷款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借助农村人缘、地缘等有利条件,加强与乡镇政府、村“两委”的合作,继续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创建活动;要借助村“两委”熟悉当地农户情况和有利于贷款清收的特点,由其推荐“信用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成片批量发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村小企业经营特点,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财务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在强化风险识别和规避措施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小企业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有效加大小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
(二)创新保证担保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广农户联保贷款,在完善种植业、养殖业等传统农户联保贷款模式的同时,积极改进加工业、手工业、商业等农村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模式,充分发挥农户联保贷款涉及面广的优势。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灵活采取“能人”(致富带头人、村干部、农村公务员和教师等)担保方式扩大对农户贷款的覆盖面,并可根据“能人”为农户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及其对当地拓展贷款业务的贡献度,予以适当的奖励,充分调动“能人”提供贷款担保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公司+农户、基地+农户”等农业生产加工模式中的农村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担保。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专业大户、农村“能人”、龙头企业以及供销社、行业协会组织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直接提供担保或组织会员互保的作用,大力支持专业组、专业村、专业乡镇和富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基地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各类农村互助担保基金,鼓励在我省农村地区设立从事农业和农村小企业贷款担保的农村担保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担保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保证担保作用。
(三)创新抵押、质押担保机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促进有关部门加快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盘活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产抵押资源,促进农村森林资源资产、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发展;积极探索和推广林权、海域使用权、经济作物收益权、风景区特许经营权等抵押、质押方式,有效扩大抵押、质押贷款范围;稳步推进农村小企业动产抵押,选择流动性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通用商品或市场前景良好的企业产成品实行动产抵押,进一步完善小企业机器设备贷款抵押;稳步扩大质押贷款范围,积极对经营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放仓单质押贷款,满足加工企业大额流动资金需求,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用企业的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发放贷款,同时积极尝试专利权、名牌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小企业权利质押贷款方式。
(四)创新农产品期货机制。在农产品的主产区和集散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引导农产品收购企业与农户签订预购农产品合约,或与农产品需求方签订远期供货合同,锁定未来销售价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农户远期合同或期货合约,适当降低或免除贷款担保,帮助农户解决由于农产品产供销时间差造成的资金缺口问题。
五、搭建平台,切实加大支农信贷投入
为疏通信贷供给渠道,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其他银行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共同搭建各种有利于促进信贷供需对接的融资平台。
(一)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借助地方政府组建的信用平台,开展以林权证提供抵押为核心的“林农直贷、专业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等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协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森林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银行与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信贷资金通过农村地区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投向林业小企业及林农,实现“商业性信贷+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保险”有机结合。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推广三明市率先实施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并将林权抵押贷款模式推广到其他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二)搭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渔船抵押贷款平台。根据我省海岸线长、海洋渔业发达的特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借鉴林权抵押贷款经验做法,选择部分沿海县市进行养殖用海等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渔船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和积累经验,并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配合,建立海域使用权和渔船评估、登记、交易、流转等市场服务体系,搭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渔船抵押贷款平台,加大对海洋渔业的信贷投入。
(三)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促进其充分发挥生产互助、信息互通、技术共享、渠道共有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关系,为会员提供包括信贷、结算等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提供担保并进行监督,强化还贷约束。为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可能面临的行业生产风险,以多方出资的方式建立自然风险准备金,或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相关农业险,切实分散系统性信贷风险。
(四)搭建农产品产供销贷款平台。引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农产品加工和经销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市场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对上游农产品的有效需求;鼓励下游农产品加工和收购企业为上游农户提供信贷担保,或者由下游农业企业用承贷资金预付特约农户货款,促进对下游农业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转化为上游农户的生产资金,形成“下游牵引上游、公司带动农户、县域辐射乡村”的信贷资金转化平台,壮大农业产业链。
(五)搭建农村小企业贷款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牵头小企业管理部门、小企业协会组建小企业担保公司,由有关各方共同注入注册资本,并设立风险准备金,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强化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发挥其承担贷款担保的功能;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工商、司法、水电等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有关部门简化小企业抵押、评估和登记等手续,降低收费标准,适当放宽抵押、登记有效期限,提高小企业信息透明度,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拍卖转让市场、产权转让市场,解决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配套机制。
(六)搭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充分论证并有效识别风险的基础上,可积极参加一些大型农村建设项目(如水电站建设、矿藏资源开发、通讯设施建设等)的项目融资,与有关各方共同构建项目融资平台,采取银团贷款、社团贷款和BOT、TOT等融资方式,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监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有效引导支农信贷投向,强化支农信贷业务监管,规范支农信贷行为,为农村金融健康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支农信贷的窗口指导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国银监会有关信贷调控政策,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征,充分利用资本充足率考核等监管方法对信贷投向进行调控,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监管和指导,积极引导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支农服务。
(二)积极探索建立县域金融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研究建立专门针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网点和分布情况、客户数量和业务规模、贷款质量、新增信贷投入量和增长率等项目的考核,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特别是“三农”经济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逐步将考核结果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机构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挂钩。对支农力度不大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与上级银行机构进行沟通,督促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安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三)切实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集中及非农化经营。严格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比例,防止有限的信贷资金通过“垒大户”方式过度向非农产业和企业集中。以法人为单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15%,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0%,已经超比例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有效压缩。
(四)进一步规范支农信贷行为。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支农信贷业务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支农服务过程中出现指定购买单位、扣收股金、以物抵贷、以存定贷、预先扣收利息、代收税费、强制保险以及吃、拿、卡、要和贷款唯亲等“坑农”、“害农”行为;要督促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各项涉农金融业务产品的流程公开、价格公开制度,加大社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
七、优化环境,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信贷创造有利条件
为改善支农信贷环境,地方各级政府、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配合协调,增强合力,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投入创造有利条件。
(一)切实采取支农信贷优惠政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共同研究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支农信贷风险的利益补偿机制,并切实加大对小额扶贫贷款、“二女户”贷款、贫困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带有政策扶持性质贷款的财政贴息力度,将政策性信贷收益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信贷的覆盖对象范围,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信贷支持,促进农村弱势群体脱贫致富。
(二)扎实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将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逐步将创建的范围从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扩展到信用个体户、信用企业和信用社区,增强农民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营造一个“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农村信用环境。
(三)增强农村信贷市场信息透明度。有关政府部门和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农村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银行、公安、税务等单位信息联网,促进征信信息共享,共同防范信贷风险;切实加强对从事企业会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为企业做假账等违规行为,逐步促进中介机构增强诚信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四)有效维护农村金融债权。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金融纠纷,尊重人民法院对金融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