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06-05
- 【生效日期】2007-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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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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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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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环保大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环保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抓、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事件上升的势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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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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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前4年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3项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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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污染和隐患。 2007年6月底前,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和划分,开展保护区规范化立标工作,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18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状况进行一次清查,2007年8月底前限期取缔或清除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来新建、扩建项目和保护区内建筑生活垃圾、临时房屋,以及非法捕鱼、挖砂等各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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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整治超标和超总量排污企业。 加强对石化、冶炼、造纸、食品加工、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和乡镇、河流沿线企业的排查,主要检查环境应急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对列入国家松花江治污规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未建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罚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依法予以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加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于2007年年底前关闭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3万吨以下的酒精企业、1万吨以下的淀粉生产线、3万吨以下的味精企业、5000吨以下的糠醛企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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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解决化工、冶炼、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和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没验收就投产的项目坚决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予以高限罚款;对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项目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越权、降档审批的行为坚决撤销审批,依法上收环评审批权,并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用地规定、选址布局要求和总量控制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重污染项目一律停批;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区、县(市)和松花江流域沿线、各类工业园区,以及环境违法现象突出、主要控制断面水质不达标、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实行区域行业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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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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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毕林涛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国资委、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和哈电业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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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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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并于6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情况、专项行动信息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卜凡杰,联系电话:846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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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下旬)。 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和完善翔实、准确的基础档案,确定本辖区一般、重点和突出的环境问题,区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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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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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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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和土规定,有效解决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等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理力度;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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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环保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月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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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督办检查。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省已经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环境违法问题和过去挂牌一直未摘牌的企业,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全市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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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追究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各级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保法规、政策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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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公众监督。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制订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计划。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区、县(市)要在9月底前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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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信息工作。 各区、县(市)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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