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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14号
  • 【发布日期】2007-06-06
  • 【生效日期】2007-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7]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福建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全面客观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省统计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服务业发展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服务业的家底与结构,会同有关部门从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突出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为客观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二、实现服务业全行业统计。对列入全省服务业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做到全行业统计。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方法。对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实行全面统计,对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要认真解决交叉统计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把目前大量交叉统计于第一、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要促进部门统计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合力。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综合性统计,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报送行业基础统计资料,建立与提供系统名录,切实加强对系统内外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参加,负责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同时,要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定期巡查,以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为重点,加大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各地也要加快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实本部门统计力量,强化对管辖和对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建立完善规范的统计报送制度,切实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附件:福建省服务业统计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福建省服务业统计范围及部门职责分工

全省服务业统计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的调查工作。

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分工、各司其责,集中核算”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分工如下:

1.省交通厅:负责提供道路、水上运输业及其港口装卸搬运业统计数据。

2.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协调提供铁路运输业统计数据。

3.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提供航空运输业统计数据。

4.省邮政管理局:负责提供邮政业、邮政储蓄统计数据。

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基础通信服务业和增值通信服务业以及专网通信服务业统计数据。

6.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提供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统计数据。

7.省经贸委:负责提供典当业统计数据。

8.省旅游局:负责提供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统计数据。

9.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提供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统计数据。

10.福建证监局:负责提供证券业统计数据。

11.福建保监局:负责提供保险业统计数据。

12.省建设厅:负责提供城市公共交通业、管道运输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统计数据。

13.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统计数据。

14.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勘查业统计数据。

15.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海洋服务业和农业服务业中的渔业服务业统计数据。

16.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统计数据。

17.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统计数据。

18.省质监局:负责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及认证咨询机构统计数据。

19.省检验检疫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20.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统计数据(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1.省测绘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统计数据(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

22.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统计数据。

23.省环保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业中的水污染、危险废弃物及其他治理统计数据。

24.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提供社会保障业、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统计数据。

25.省教育厅:负责提供学前、初等、中等、高等、其他教育统计数据。

26.省卫生厅:负责提供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其他卫生活动统计数据。

27.省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统计数据。

28.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文化艺术业中的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统计数据。

29.省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新闻出版业、知识产权服务统计数据(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转让与代理服务)。

30.省广电局:负责提供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统计数据。

31.省文化厅:负责提供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统计数据。

32.省体育局:负责提供体育组织、体育场馆、其他体育统计数据。

33.省财政厅:负责提供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中介服务统计数据。

34.省民族宗教厅:负责提供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统计数据。

35.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提供新闻业统计数据。

36.省林业厅:负责提供环境管理业中的自然保护(除海洋与海岸系统保护区、地质、古生物遗迹保护区外)。

37.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季度登记注册企业基本情况。

38.省国税局:负责提供月度各项税收收入(其中:第三产业税收收入)。

39.省地税局:负责提供月度各项税收收入(其中:第三产业税收收入)、第三产业营业税收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以及软件业中的电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租售和商务服务业,其他行业)。

40.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负责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等。

41.省统计局:负责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国际组织,并负责整个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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