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2007]15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通告[2007]15号
  • 【发布日期】2007-06-18
  • 【生效日期】2007-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通告[2007]15号

卫生部通告[2007]15号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等5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通[2007]15号




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等5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

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4部分: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GBZ/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5部分: 石棉纤维浓度

以上标准于2007年12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