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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26
  • 【生效日期】2007-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97号

关于批准对会理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会理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会理石榴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会理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会理石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有关情况的函》(会理府发〔2006〕1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四川省会理县鹿厂镇、彰冠乡、爱民乡、爱国乡、凤营乡、富乐乡、海潮乡、竹箐乡、通安镇、新发乡、杨家坝乡、木古乡、江普乡、芭蕉乡、关河乡、黎溪镇、河口乡、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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