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师厅函〔2007〕2号
- 【发布日期】2007-07-06
- 【生效日期】2007-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教育部援助西藏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7年教育部援助西藏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7〕2号)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南大学:
为支持和促进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提高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我部拟于2007年暑期委托西南大学采取“送培进藏”方式,实施教育部援助西藏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进一步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帮助他们学习、研究和掌握新课程背景下课堂教学的内容、方式和策略,促进教师教学方式与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二、培训内容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标准实施情况,结合西藏自治区中小学一线教师在实施新课程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施过程中的总结与反思、课程教材解读、课程内容分析、教学设计与教学案例分析等。
三、培训方式
此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光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培训”主要采取案例培训、一线优秀教师上示范课、专家评课、讨论、对话和答疑等方式。培训内容将编辑制成光盘免费发送全自治区所有初中和小学教师。
四、培训对象
集中培训对象以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教学及培训任务的骨干教师为主。包括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培训者、教研员和有关学科一线骨干教师等。共计培训中小学骨干教师1000名。其中,小学语文200名、数学200名、英语180名;初中语文100名、数学100名、英语100名、物理60名、化学60名。
五、培训时间、地点
培训时间:2007年7月12日至21日,每学科培训10天。
培训地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六、培训组织管理
教育部援助西藏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和西南大学共同负责。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培训工作委托西南大学负责。
七、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由教育部统一支付。包括培训专家的讲课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及培训班级管理费等。
八、培训要求
1.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按培训方案要求遴选和组织参训学员,确保参训学员按时参加培训,并组织相关承办院校做好培训班服务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西南大学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组织培训专家到西藏自治区进行前期调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精心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培训具有针对性、实效性。要有效整合和调动校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培训师资队伍要由一线优秀骨干教师、学科专家、有经验的教研员和本地教研人员共同组成。
3.西南大学应对学员参训效果进行过程性评价,根据学员的出勤及完成学习任务情况,采用学员互评、专家评价、班主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和西南大学在培训结束时下发培训调查问卷表,组织学员认真填写,在培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工作总结及调查问卷汇总表电子版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联系人:唐京伟、周新,电话:010-66097838,电子邮箱:zhouxin@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