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财行〔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07-13
- 【生效日期】2007-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行〔2007〕19号)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各市州、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适应全省民族事务工作发展需要,切实加强省级民族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族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全省民族事务工作机构履行职能,用于补助省本级和民族地区开展民族事务工作,完成国家和省里组织的大型活动,解决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等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分配坚持“统筹管理、科学分配、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分年度逐步解决民族地区的难点、重点问题。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安排,我省组织参加或协办的民族活动和工作。
第五条 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省民委)组织的跨省、市、自治区的重大民族活动;省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庆典等纪念活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民族活动和民族事务工作。
第六条 省民委接待和组织的民族交往和民族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第七条 各级民族事务机构调解处理省内民族聚居区、民族问题敏感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民族问题纠纷等应急事件。
第八条 省民委研究整理民族古籍、文化、风俗等专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下达
第九条 补助经费属省财政专项资金,纳入省民委部门预算管理。其中:年初已确定的省级支出项目编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下达;未确定的支出项目列入系统财务,由省民委根据工作的需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明细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条 补助经费按照工作进度分批下达。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31日前审定下达不低于全年总额70%的支出项目计划。原则上11月30日前完成下达全年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考虑到我省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每年下达民族地区的补助经费一般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经费下达使用单位。各级民族事务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计划,并将补助经费列入“民族工作专项”科目进行核算。年度内一般不得结余,因特殊情况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中凡可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不得用于弥补民族事务机构正常经费的开支、公务用车购置和楼堂馆所建设。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民委对补助经费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追踪问效,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省民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上年度全省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监督管理等情况,省财政厅以此作为今后年度分配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民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本级少数民族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湘族字〔19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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