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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现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经贸冶金〔2007〕471号
  • 【发布日期】2007-07-18
  • 【生效日期】2007-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现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现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冶金〔2007〕4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电业局:

根据《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13号)精神,结合我省铅锌行业实际情况,省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安监局、工商局、福州电监办等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现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现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省铅锌行业结构调整,改变铅锌企业存在的规模小、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低,能源、资源浪费严重的状况,建设环境友好型铅锌企业,实现铅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现有铅锌矿开采、冶炼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铅锌矿山开采
关于无证开采和非法盗采的铅锌矿山,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坚决彻底取缔。依法查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制止、查处超层越界乱采滥挖行为。
现有铅锌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2006年修订)》中有关铅锌矿的标准:即开采规模为年处理矿石量6万吨及以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 <福建省非煤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的通知》(闽国土资源[2006]219号)精神进行整合,对2007年底前不能如期完成整合的铅锌矿山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省国土资源厅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清理整顿期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矿山企业,可以进行储量核实,如有储量可以送审,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将方案于9月底前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间,采矿证许可证暂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待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新证。
清理整顿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审批新设立铅锌矿采矿许可证,暂停受理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事项。
二、铅锌冶炼生产
1、工艺装备。淘汰以土烧结盘、简易高炉、烧结锅、烧结盘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以及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还原熔炼再以简易冷凝设施回收锌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的工艺。在2008年底前淘汰经改造后虽然已配备制酸系统但尾气及铅尘污染仍达不到环保标准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2、再生回收企业。现有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生产再生铅、再生锌。
3、能源消耗。现有铅冶炼企业要求达到:综合能耗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综合能耗低于460千克标准煤/吨,粗铅冶炼焦耗低于360千克/吨,电铅直流电耗121千瓦时/吨,铅电解电流效率大于95%。现有锌冶炼企业要求达到:精馏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850千克标准煤/吨,蒸馏锌工艺标准煤耗低于1650千克/吨,电锌直流电耗低于3100千瓦时/吨以下,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7%。
4、资源综合利用。现有矿山采选企业金属回收率必须达到60%以上;现有铅冶炼企业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5%以上,粗铅冶炼回收率96%以上;总硫利用率达到94%以上,硫捕集率达96%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锌冶炼蒸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6%,精馏锌总回收率达到94%,电锌总回收率达到93%以上;硫的利用率达到96%(ISP法达到94%)以上,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水循环利用率90 %以上。
采用禁止、淘汰工艺及装备生产的现有铅锌企业及铅锌再生回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立即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达不到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准入要求的铅锌企业,电力部门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三、环境保护
铅锌冶炼及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防止铅冶炼二氧化硫及含铅粉尘污染以及锌冶炼热酸浸出锌渣中汞、镉、砷等有害重金属离子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确保二氧化硫、粉尘达标排放。严禁铅锌冶炼厂废水中重金属离子、苯和酚等有害物质超标排放。
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铅锌采选、冶炼企业,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定期对现有铅锌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治理,并注销排污许可证。在治理后仍不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在铅锌矿采选过程中,应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造成生态破坏和引发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安全生产
现有铅锌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铅锌企业的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铅锌矿山企业必须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安监部门责令立即停产;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经过整改仍不能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整改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安监部门收回,在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发放新证。
五、加强组织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国家铅锌行业产业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大铅锌行业的监管力度。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全省铅锌行业的监督,鼓励全社会关注铅锌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和福州电监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全省现有铅锌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对全省各地的铅锌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按职责分工,由经贸部门负责对现有铅锌企业采用的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进行清理整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秩序(主要对现有铅锌矿开采企业持有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开采规模等)的清理整顿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环保设施、排放情况等)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安监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清理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在停产整顿期间的铅锌企业,电力部门不予以供电(因实施整改必须用电的,经责令其整改的部门确认同意后,向电力部门申请整改用电),对被关闭的企业,电力部门停止对其供电,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治理整顿工作小组,在前一阶段铅锌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文件精神结合《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现有铅锌企业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和治理整顿。各设区市政府要于2007年 8月20日前完成治理整顿工作,并将治理整顿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设区市铅锌企业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现有铅锌矿山开采、冶炼及再生回收企业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设区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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