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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6
  • 【生效日期】2007-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是省政府设立的省级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 为保证“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出版政府奖”的各类子项奖。

第四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选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设5个子项,其分类及奖励数额分别为:

(一)图书奖20个,提名奖10个;

(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奖5个,提名奖5个;

(三)报纸奖5个,提名奖10个;

(四)期刊奖15个,提名奖10个;

(五)优秀出版人物奖30个,提名奖15个。

第六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范围:

(一)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湖北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报纸和期刊;

(二)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湖北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

第七条 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必须出版半年以上,报纸、期刊必须创办两年以上,出版质量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内容健康向上,对于传播、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贡献;

(二)社会效益明显,在本学科领域、本行业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

(三)深受读者喜爱,有一定的市场占有量;

(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

第八条 优秀出版人物评选标准: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导向和出版方向;

(二)自觉执行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

(三)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改革创新,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四)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突出,在新闻出版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九条 成立“湖北出版政府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湖北出版政府奖”的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在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根据子项奖的类别相应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领导小组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出版物、出版人物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法产生,各单位将推荐的候选出版物、出版人物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各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分别制定子项奖评选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各子项奖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确定后,由领导小组举行颁奖仪式,公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得图书奖、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报纸奖、期刊奖的出版单位和相关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向获得优秀出版人物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湖北出版政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及奖励所需经费在省新闻出版局年度部门预算内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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