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
- 【发布文号】九府发[2005]1号
- 【发布日期】2005-01-07
- 【生效日期】2005-0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九江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九江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九府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将《九江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政策在本地、本部门得到落实。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九江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一半并按月发给总计不低于8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含夫妻双方下岗无工资收入,并且没有参加社保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给。
第三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就业在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退休补助金2000元。其他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双方均为农民,符合再生育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按6∶4比例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为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建房办理相关手续时免交工本费,工商部门办理个体经营证照时免交工本费,建设部门减免10%建制镇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房管部门减免10%的房屋登记费。
第六条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的子女初中毕业升高中和中等专科学校的,教育部门加10分择优录取。
第七条 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以及城镇享受低保家庭的独生子女就学,由所在学校给予每学期减免10%的学杂费。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以及城镇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和父母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医院就医时,免交普通挂号费,减免10%的治疗费和检查费。
在农村实施“大病统筹”应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第九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减免税费改革后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条 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子女死亡,要求再生育的,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大龄妇女,除优先安排再生育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不低于2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助费(再婚夫妻除外)。其中,因实施节育措施引发的继发性疾病需要治疗的,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两级共同补助500元医疗费。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其父母年满60周岁的,由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两级按月给予每人不低于50元(含其它社会补助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不再生育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的,由县、乡(镇)两级政府按月给予每人不低于50元(含其它社会补助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第十三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不再生育家庭且年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独生子女户家庭其父母有伤残或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情况之一的,子女就学有困难,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小学一次性补贴300元,中学一次性补贴500元。
第十四条 扶贫办、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在安排扶贫和帮扶项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户,在捐款救助活动时,要把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困难户优先列为救助和帮扶对象。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将农村独女户、二女不再生育的困难家庭及时列入特困救助和年终走访特困户对象。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在招聘用工岗位时,应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人事部门在岗位录(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
第十七条 为农村独女户和二女户中不再生育家庭办理养老保险,每份保额1000元,保险资金由市、县、乡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负担20%,县(区)、乡(镇)两级财政负担80%)。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益性社区或农村养老院要优先安排农村无子女和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老人。
第十九条 建立九江市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本级政府财政的专项资金、依法统一组织的民间捐助、社会募捐等收入,用于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补助,完善计划生育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政府有新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