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泉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15
- 【生效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预防围标串标行为发生,择优选择高素质的承包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预防围标串标和商业贿赂,择优选择高素质的承包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
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防止施工企业“大牌子小队伍”现象;在工程招标中选择优秀的承包商。
(一)建立建筑企业IC卡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依托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资源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数据库。在我市从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应申请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派驻人员名单、办公场所、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经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企业修正后的信息在泉州市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投诉(投诉处理参照七部委令第11号执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经公示后无疑义的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审的有效证据,减少招投标的审查环节。建筑企业对报送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将从严查处、直至清理出泉州建筑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信息真实性的,应按规定调查处理,但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可以自愿报名加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预选承包商名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1、在企业申请登记IC卡信息中弄虚作假的;
2、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5、行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
6、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尚未满两年的。
二、加强对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的管理
重点防范招标人或招标中介机构与承包商串通,设定不合理条款或倾向性条款。
(一)推行用比选办法确定招标中介制度。对申请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评选一批中介单位为优选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招标人应进入有形市场并在优选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代理费、咨询费统一按国家标准计取。
(二)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出台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泉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所有招标人都必须严格按照示范文本实施。
(三)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确实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房屋建筑与市政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书面情况报告、承发包合同等的备案管理。
(四)小额工程和特殊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投资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招标办法,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人为因素,防止围标串标。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见证下,以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并在合理造价区间内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小规模施工项目;市委、市政府要求工期紧、限时完工的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这类特殊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须由招标人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采用该办法的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6〕308号)第五条规定的取值范围随机抽取确定下降幅度K值;由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条件并认可下降幅度K值的施工企业报名投标,招标人在报名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以最高控制价(即经审批的预算造价)乘以(1-K)的值做为中标价(各单项子目综合单价按相同下降幅度确定,并做为结算依据);不再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评标水平;预防评标专家的评审随意性和违规评标、评标不公等现象。
(一)建立评标专家的年度教育和考评制度。每年对所有的专家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并组织严格的考试;年终对每位专家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经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并年终考评合格的评标专家方能继续担任评标专家。
(二)实施谨慎废标的原则。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为无效或废标情形的投标以及有明显违法违规嫌疑的投标应当坚决予以否决外,对于其他是否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要注意把握大原则,避免武断、机械简单化地处理问题。要正确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质疑后不影响实质性要求的细微偏差不予废标,防止评标专家对细微偏差模凌两可并予以扩大化的随意行为。
(三)实施评标过程的见证监督制度。对所有招标工程,由工程交易中心指定2-3名中心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作为责任见证人,实行评标过程全程见证监督,并做会议纪录归档。见证人员要监督评标专家依法依规评标并独立完成评标。见证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实施考核。
四、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
重点防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交易中心和招标中介等服务机构、招标人等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干涉评标活动。在评标开始至评标结束前,除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外,其他任何招标人和招标中介机构人员、监督管理人员、交易中心人员严禁进入评标室,不得干涉评标活动,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二)对见证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要加强对见证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见证人员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查处。
(三)要加强对投诉查处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投诉处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五、加强对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管理
加强对工程中标后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鼓励创建优质工程,打造建筑产品品牌。
(一)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预付工程款的主要条款和付款办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坚决纠正。
(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培育、促进银行和社会中介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重点推行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和履约担保,确保合同的履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创精品工程,提高全行业素质、提升建筑品质。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有串标、假借资质、违法转包,以及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在市场准入时予以限制。
(四)统一风险费用的调整办法。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费用的工程,在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以内的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五)加强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备案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工程结算成果文件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审核结算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和合同一致、工程价款的变更情况、现场签证的合理性,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未经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档案备案手续。
六、其他
本规定中的有关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泉州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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