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穗财法〔2007〕86号
- 【发布日期】2007-08-29
- 【生效日期】2007-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
(穗财法〔2007〕86号)
市直各单位,市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意见》(穗字〔2006〕11号)提出的财政扶持措施,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申请2006年和2007年的财政专项补助,顺延至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落实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财政扶持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专项补助,按照行业对口在现有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承接市政府授权或经市编委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的政府移交、授权的职能,每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二)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为行业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各类自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开设行业网站、开办行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机构、开办行业信息刊物、组织制订行业标准等,原则上在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投入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农业领域,且确有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参与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引起的行业性诉讼、仲裁的,原则上在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承担费用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宗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申请上述补助,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行业对口的市业务指导部门书面提出,说明申请的理由和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本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补助的事项可以是上年、本年或下一年的,但同一事项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且不得重复申请。2005年以前的事项不再给予补助。
市业务指导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属于本部门对口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对口的,应退还申请资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口的部门。受理的市业务指导部门尚不明确或需作调整的,由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确定。
受理申请的市业务指导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补助额以及安排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将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按预算审批程序上报,经批准后,依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
二、下列事务性、辅助性事项,市政府部门报经市编委审批后,可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列入委托方的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支付:
(一)协助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规划或提供决策咨询;
(二)协助进行行业统计和汇总报表、行业状况调查;
(三)协助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四)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协助举办专业会议、展览、培训;
(六)协助评审、审核专业资质或资格;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办理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属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
三、各政府部门、协会、商会应严格按照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扶持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区、县级市可参照本意见对本区、县级市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扶持。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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