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厦门双十中学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价费〔2007〕345号
  • 【发布日期】2007-08-30
  • 【生效日期】2007-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厦门双十中学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厦门双十中学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价费〔2007〕345号)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们报送的《关于核定厦门双十中学中澳课程实验班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服[2007]5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厦门双十中学、集美中学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闽价费〔2006〕414号)执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厦门双十中学与澳大利亚圣詹姆士学院合作举办高中双学历课程班收费标准继续按闽价费〔2006〕414号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25000元/生.学年。集美中学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待其招生后,重新报批。

厦门双十中学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