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32号
- 【发布日期】2007-08-31
- 【生效日期】2007-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
广州市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
(穗府办[2007]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2号)精神,我市决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收学杂费的基础上免收课本费。为确保该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及免费提供课本的范围
享受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的在校学生,均免收课本费,所需课本及必需的学习资料由政府免费提供。
每学期各年级免费提供的课本及必需的学习资料目录范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免费标准和当年的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公布。
二、免费标准
我市免费提供课本的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00元。
此标准分别指小学、初中各年级的生均标准。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政府提供的免费课本补助可分别在小学和初中各年级之间适当进行调剂。
三、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一)白云区、花都区、南沙区由市财政补助40%,区财政负担60%。
(二)增城市由广州市财政及该县级市财政各负担50%。
(三)从化市由广州市财政补助80%,该县级市财政负担20%。
(四)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萝岗区由市财政补助10%,区财政负担90%。
随同父母跨区(县级市)流动,符合流入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流入学生”,纳入流入区(县级市)免课本费资金补助范围,承担比例分别参照上述(一)至(四)点规定。
本市辖内农场、林场、渔民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资金由就读学校(按隶属关系)所在区(县级市)一并按规定纳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范围解决。
四、资金管理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课本费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支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五、免费课本的选用和采购
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免费课本的选用和采购工作依法有序,确保免费课本按时、保质发放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课本选用、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的结果,以及免费课本供应商的服务等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告。免费课本的采购由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采购。选用和采购办法另行制定,或者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监督
市、区(县级市)教育、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制定免费提供课本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免费提供课本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免费课本政府采购工作各个环节实施检查监督,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七、其他事项
免费课本的包装、保险及运输等全部费用均包含在课本总价内,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免费提供课本有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课本时,搭售其他未列入免费目录的资料。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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