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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电[2007]28号
  • 【发布日期】2007-09-05
  • 【生效日期】2007-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在上海等地部分白血病患者鞘内注射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后,发生神经受损、下肢无力、尿潴留等不良事件。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防止不良事件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均为冻干粉针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请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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