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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印发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7〕137号
  • 【发布日期】2007-10-27
  • 【生效日期】2007-10-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7〕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是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重要举措。为优化我市卫生服务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到80%。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门诊部、护理院、养老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辖各区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区域过大或常住人口数超过6万人的,根据需要可增设1-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居民步行10~15分钟能获得服务。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地域、服务人口以及本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分批改善用房条件,逐步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机构,避免重复建设。撤销乡镇建制而改为街道的乡镇卫生院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逐步实现资源共享。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坚持公益性质,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的卫生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要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急救、临终关怀和心理卫生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家庭、个人建立“合同”性质的服务关系。

(五)建立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作制度。可采取托管、团队帮扶、技术协作或建立紧密型实体等多种形式,选派医务人员支援社区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业务管理,对社区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实行分级医疗,完善“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上的病人减收挂号费,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二、三级医院已明确诊断、基本控制病情的恢复期患者、慢性病患者、晚期不治之症的支持或姑息治疗患者可转回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治疗和随访。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岗位培训,完善社区全科医生、护士培训制度,市、区财政设立全科医师、护士培训专项经费,实行全科医师和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在汕大医学院、市卫生学校设立全科医学理论教学培训基地,在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设立全科医学临床教学实践培训基地,在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全科医学教育社区培训基地,全面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新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必须达到高等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护士的学历要达到中专以上,并定期到上级医疗机构学习进修。实行全科医师聘用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全科医师队伍。

(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吸引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鼓励和吸收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给予适当倾斜。

要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五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对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八)深化改革,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积极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的做法。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激励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同时,不得将从业人员的收入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信息体系。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协调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技术支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严格实行奖惩制度。

(十)积极发辉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注重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做到既保证疗效,又减轻群众的医药费负担。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制度。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007年,市财政已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以后市财政每年将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专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区卫生、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缴提留资金全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

各区县财政每年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助,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房屋维修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

要探索开展对残疾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恢复机体功能而实施的治疗、训练等康复项目费用给予扶持和补助的工作,可实行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具体扶持、补助办法由卫生、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各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要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卫生服务项目,按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不超过《汕头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对应级别价格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以下调,下调幅度不限,并报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完善涉及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采用适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通过适当降低自付比例、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特殊门诊疾病报销比例等,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管理和规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组织编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扶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部门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以市政府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为依据,将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站)的建设纳入规划,按市政府确立的建设机制,与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十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纳入政府绩效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予以组织实施。建立社区卫生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各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原则上区人民政府不再新办区级综合性医院,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列为本区重点建设项目,随着城镇建设及城市化进程,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知晓率,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日常工作范畴,成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的街道社区健康促进委员会,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解决必需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评估,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居委会要积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掌握社区人口基本情况,做好出生和死亡登记,建立居民健康和康复服务等档案。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社区和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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