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办医〔2007〕41号
- 【发布日期】2007-11-01
- 【生效日期】2007-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0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现就动物耳标移动智能识读器(以下简称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工作。随着各地牲畜耳标招标和佩戴工作全面开展,及时配置和使用耳标识读器成为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以来,我部根据《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先后向各省(区、市)下达了耳标识读器投资计划。一些省份启动了招标工作,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还自筹资金购置耳标识读器。从前段时间一些省份试点情况看,耳标识读器还存在质量不稳定、技术指标不一致、投标产品与实际供应产品有质量差异等问题。严格耳标识读器招标管理,既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管,尽快完成国家投资计划的紧迫任务,又是确保耳标识读器质量,保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正常运行的根本要求,各地和有关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二、依法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涉及面广,责任大。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确保招到合法合格的产品。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标活动,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控制耳标识读器质量标准要求。对耳标识读器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和技术等问题,在下一步招标和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针对耳标识读器在牲畜养殖、流通、监管等环节使用的特点和特殊环境要求,为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降低维护成本,保证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见附件1),对投标产品规定明确的技术要求。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投标企业应提供的各项检测技术报告。中标企业应免费提供耳标识读器使用培训。
四、及时完善耳标识读器有关管理制度。耳标识读器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有关业务部门使用。在组织开展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根据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耳标识读器使用和管理制度,认真总结耳标识读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快省级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保证标识信息传送和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切实加强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保证招标工作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2004年以来我部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部内有关主管司局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地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地对耳标识读器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发展计划司,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各地及时组织开展招标工作,有关要求以此为准。业务票据打印机的招标工作(技术规格及要求见附件2、3)可按照本通知要求与耳标识读器招标同时进行。农办医[2007] 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移动智能识读器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2.便携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3.台式票据打印机技术规格及要求(试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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