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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76号
  • 【发布日期】2007-11-04
  • 【生效日期】2007-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皖政办〔2007〕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二)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拓宽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组成。省补资金按照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的标准执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其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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