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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2007〕36号
  • 【发布日期】2007-12-03
  • 【生效日期】2007-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自2007年10月下旬以来,烟花爆竹事故频繁发生,其中较大、重大事故多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10-11月,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12起、死亡86人。其中:重大事故4起、死亡54人,较大事故8起、死亡32人;非法生产事故8起、死亡55人。这些事故分别是:

10月21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镇洪安居委会大纸厂组3户居民在家中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3栋房屋被炸毁,造成17人死亡,2人失踪,15人受伤。

10月23日,安徽省怀宁县马庙镇严岭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引火线,在拌药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10月27日,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李楼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10月30日,河北省阜平县第一花炮厂在停产期间擅自组织生产双响炮,在工厂外配药,取药时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

11月3日,广西区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苏烟村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11月10日,湖南省浏阳市达浒出口花炮总厂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褙皮车间(C级工房)进行填装发射药、效果件(裸露药)(均为A级工序)和组装(C级工序)混合作业,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2人轻伤。

11月24日,广西区合浦县西场镇大窝塘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

11月18日,湖南省宜章县栗源镇信业爆竹厂因3名结鞭工人不听厂安监员劝阻,强行搬动药饼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11月27日,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罗家村一个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10人受伤。

11月28日,山西省阳泉市兴通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承包给河北人的双响炮生产线在生产高空礼炮过程中,由于部分产品装药错误,2名工人在空地上倒药时操作不当导致着火,引燃的高空礼炮四处飞散,引起周边5间工房相继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8人受伤。

11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县石板滩镇回龙村一浏阳人和一当地人租用民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

11月30日,江西省广丰县霞峰镇赤塘村一村民在无人居住的老房子中非法加工生产引火线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禁不止,有令不行,严重违规;二是一些地区“打非”工作不落实,力度不够;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处罚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各地区要紧急动员,立即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势头。

1.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明确县、乡(镇)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2.依法严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管理混乱、“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一律暂扣许可证,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3.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这段时间,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各地区要实行逐级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层层落实责任人,专盯死守,严防事故发生,坚决遏制事故上升的势头。

二、立即部署再次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治理“三超一改”问题

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的问题和湖南省浏阳市“11.10”、山西省阳泉市“11.28”等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从现在起到2008年春节期间,各地区要集中力量,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重新认真全面排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生产企业排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危险工序交叉作业和危险生产区和非危险生产区未分区现象,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和危险工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是否存在“三超一改”问题,工房危险等级的确定和定员、定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成品库、药库、涉药工房是否存在超量现象,对30人以上的C级工房是否重新核定了定员。

(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4)是否存在“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经营问题。

(5)是否存在假冒他人商标品牌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非法产品问题。

2.各地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隐患危险程度分级建立档案,落实整改监督责任人,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组织验收;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后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A2工房必须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必须单人单间且每栋不得超过2人;严禁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严禁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一经发现存在上述问题,要立即停产整顿。

三、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区要从重庆秀山县“10.21”、湖南永兴县“11.27”等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非”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要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重点县、重点乡(镇)、重点村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负责“打非”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2.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要建立排查档案,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分级监管,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村、户、人重点监督。要实行“打非”工作问责制,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签订“打非”责任状,落实责任。对非法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追究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重点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配备远距离炸药检测仪,完善“打非”装备,强化“打非”手段。

4.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形成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

四、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对氯酸钾的管理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严肃处罚违规违法行为。

1.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对发现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结合隐患大排查工作,组织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3.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氯酸钾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手段,配备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盒,确保在日常检查时,随时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现场检验,严格处罚违规行为。

五、建立完善驻厂安监员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要学习借鉴一些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工作。

1.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要建立驻厂安监员制度,由县或乡(镇)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驻厂安监员,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隐患、监督企业依法安全生产。

2.加强县、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和驻厂安监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3.重点烟花爆竹产区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增强监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安全工作

元旦春节临近,从现在起到2008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重点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储存、配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1.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审查经营企业的储存仓库和配送运输安全条件,严把准入关。对目前仍未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经营活动。

2.要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3.要重点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安全监管,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

4.要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严格把关、验收,不得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严格流向登记,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5.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早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放”、“限放”情况,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禁改限”、“禁改放”城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早安排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在元旦春节这一特殊时段,采取特别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安全。

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

针对事故调查不细致、原因分析不透彻、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重视并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10月份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各地区要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对非法生产事故,要彻底查清非法生产的原材料来源及产品的销售去向,对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都给予严惩,对事故发生后在逃的责任人,要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缉捕,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把落实情况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12月下旬至2008年1月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再次组织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抽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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