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函综合〔2007〕594号
- 【发布日期】2007-12-04
- 【生效日期】2007-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闽经贸函综合〔2007〕594号)
各有关典当行: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今年11月30日前经我委批复变更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典当行,应于12月集中更换《典当经营许可证》,其中8月30日前变更上述事项且已核发新证的典当行不再换发新证。为按时做好换证工作,请各有关典当行于12月10日前将《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送到我委综合处,以便统一向商务部申请核发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王小兰;联系电话:87822094。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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